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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30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年份

單選題

多選題

案例分析題

合計

2010

1

0

0

1

2011

1

0

0

1

2012

0

1

0

2

2013

2

0

0

2

【關注】預計2014年分值在2分左右。

1f420031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

1f420032  水利水電工程承包單位分包管理職責

1f420033  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1f420031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

知識點一、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法規限制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禁止轉包,雖然不禁止分包,但對分包的管理有關主管部門是有具體規定的,如果分包行為違反具體規定,則是違法分包。

知識點二、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的要求

1.《分包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政府參與投資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建設工程。

2.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各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管轄權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4.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

 

【單選題】根據《國家電網公司水電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電站工程中可以由分包單位單獨承建的是( )工程。

a.大壩

b.主廠房

c.導流隧洞

d.泄洪隧洞

答案:c

 

1f420032  水利水電工程承包單位分包管理職責

知識點一、法律、法規對轉包、分包的限制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禁止轉包。

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部分工程可以分包時,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文件中載明準備分包或不準備分包該工程。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沒有禁止分包時,投標人也可以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分包的方案。

1.施工分包時,施工企業仍需履行并承擔與發包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2.水利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

3.工程分包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或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勞務作業分包由承包人與分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

4.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送發包人備案。

 

5.除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7.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轉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8.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法分包:

(1)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

(2)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9.禁止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下列行為,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1)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

(2)承包人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

 

10.本單位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聘用合同必須由承包人單位與之簽訂;

(2)與承包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

(3)承包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證明其為承包人單位人員身份的文件。

11.設備租賃和材料委托采購不屬于分包、轉包管理范圍。承包人可以自行進行設備租賃或材料委托采購,但應對設備或材料的質量負責。

 

1f420033  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知識點一、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定

對于工程分包單位的將工程再次分包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明令禁止的。

知識點二、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1.承攬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須具有與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

 

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

3.項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項目法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的要求,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項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額外費用。

 

4.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人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5.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對分包項目所進行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的監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6.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