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知識點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考點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的統稱
(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有關部門”
考點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4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4個方面
1、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4、規范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知識點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
56條規定
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職權
(一)現場檢查權
(二)當場處理權
(三)緊急處置權
(四)查封扣押權
知識點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1、堅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管執法的行為準則,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忠實于法律。不玩忽職守,不徇私情,不貪贓枉法。
2、嚴格按照程序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持證執法,保守秘密。
3、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紀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知識點四、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法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否則就是妨礙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將要追究法律責任。
知識點五、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發現違法違紀的,要依法處理。
知識點六、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資質的認可
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服務的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所謂“負責”,1、指中介機構必須對自己所從事的中介服務的結果,獨立對其服務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2、指中介機構對其違法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業務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知識點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的規定
社會舉報
六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舉報受理
六十三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知識點八、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規定
社會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輿論監督
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2.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權利
知識點九、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的獎勵
法條
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