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大綱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各種情形。
重點:
難點:
同重點
知識點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重點)
1.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2.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而收回。
3.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
(2)出讓方式以得土地使用權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遲延除外。
4.劃撥方式可以收回的情況
(1)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家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可依法予以出讓。
(3)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可以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4)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
(5)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
知識點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1.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2.由于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
【預測真題】對未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用地單位,連續( )以上未使用的,可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正確答案』b
【預測真題】以正式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士地使用權的有( bde )
a.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b.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而收回;
c.為實施城市規劃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d.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房地產,滿兩年末動工的;
e.商業用地上地使用權屆滿的。
『正確答案』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