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某建設單位與a市政公司(簡稱a公司)簽定管涵總承包合同,管涵總長800m , a公司將工程全部分包給b工程公司(簡稱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費。a公司與b公司簽定的分包合同約定:
(1)出現爭議后通過仲裁解決;
(2)b公司在施工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后,應賠償a公司合同總價的0.5%作為補償。
b公司采用放坡開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間a公司派駐現場安全員發現某段基槽土層松軟,有失穩跡象。
隨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時設置板樁臨時支撐,但b公司以工期緊及現有板樁長度短為由,決定在基槽開挖2m深后再設置支撐,且加快基槽開挖施工進度,結果發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傷。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b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責令其停工。a公司隨后向b公司下達了終止分包合同通知書,b公司以合同經雙方自愿簽定為由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