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勞動合同內容(必考點)
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重點)(共四項)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老員工)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企業改制+“雙十”)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008年+2次固定期限+不包含七項之一)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違規)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腳踏兩只船”)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進去了”)
以上是:勞動者——“五大過錯”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非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另行安排也不能從事)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以上是:勞動者——不能從事工作情形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是:不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滿年當日視為訂立無固期合同情形)
(2008年+2次固定期限+不包含七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