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變化
(一)考試名稱變化
? 考試名稱由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cta)變成稅務師職業資格(ta)。
? 雖然考試名稱有所變更,具體考務工作負責部門有所變化,但是證書的“含金量”還在:稅務師職業資格是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必要條件;稅務師職業資格是選拔優秀稅務干部及稅務專業人員的優先條件;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
(二)報名條件變化
2015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告有關報名條件的規定如下: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2.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與以往報名政策相比,報名條件中關于報考專業、學歷及工作年限均有所放寬。
(三)免試條件變化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1.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2.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注:免試條件中所涉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與改革前政策相比,免試科目、成績有效期限等方面有所變化, 2015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通告中沒有提及已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的免試政策。
(五)成績管理變化
按照新的政策規定,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且尚未通過全部5科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已經無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為一個周期的要求順延。
(六)考試方式變化
考試方式由筆試改為采用計算機閉卷考試(簡稱“機考”),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并提交答題結果。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輸入法,王碼、極品、萬能五筆輸入法。
(七)考試時間變化
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為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向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過渡的特殊時期,為了讓廣大考生有更多時間復習備考,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為2016年2月27日-28日。 2016年度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仍將在11月份舉行。
2015年稅務師考試時間安排:
??? 27日上午9:00—11:30 稅法(一)
27日下午13:00—15:30 稅法(二)
27日下午16:30—19:00 財務與會計
28日上午9:00—11:30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28日下午14:00—16:30 涉稅服務實務
??? 考試時長:150分鐘/科。
??? 5科考試成績滿分均為140分,及格線為84分。
(八)2015年稅務師考試報名時間
2015年稅務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5年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北京時間),報名人員登錄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官網www.cctaa.cn上的“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或直接登錄http://ksbm.ecctaa.com網站(簡稱“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填寫報名信息、繳費和網上審核等三個環節。報名人員可以全科或分科報考。報名時要求上傳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證書等相關電子圖片。
二、《稅法二》科目教材變化
《稅法二》2015年新教材有九章內容,章節分布與2014年教材基礎相同,但具體內容有一定的增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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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業所得稅:新增“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參與政府同意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所得稅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東權轉讓適用特殊稅務處理有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處理”和“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管理”等比較大的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中也對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新政策進行了調整,特別納稅調整中“一般反避稅管理”按照新政策重寫,納稅申報表用新表代替,其他地方略有增加、刪減和微調。
第二章個人所得稅:新增“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稅前扣除規定”、“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征稅規定”、“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稅收政策”、“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為支持魯甸地震災后重建工作稅收政策”,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辦法”、“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均按新政策進行編寫。“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與其他地方略有增加、刪減,變動較大。
第三章土地增值稅:刪除“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新增“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各項費用的規定”,稅收優惠中增加“對個人之間互換自由居住用房的稅收規定”,“為支持魯甸地震災后重建恢復重建工作的規定”,對于“特殊減免稅規定”、“廉租住房”規定新政策重寫,“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整體變動不大。
第四章印花稅:新增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涉及的印花稅規定、上交所、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涉及印花稅規定。對廉租房按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重寫,新增“暫免征收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境購銷合同印花稅”、“改造安置住房”、“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等優惠政策。“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整體變化較大。
第五章房產稅:新增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園、高校學生公寓、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房產稅稅收政策,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略有增減,“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整體變動不大。
第六章車船稅:“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無其他實質變化。
第七章契稅:新增棚戶區改造、支持魯甸地震后恢復重建工作、對經營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稅、資產轉讓等契稅政策,“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略有刪減,整體變動不大。
第八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增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棚戶區改造、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用地、改為支持魯甸地震后恢復重建等有關稅收政策,將廉租房按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重寫,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略有刪減,影響不大,無實質變化。
第九章耕地占用稅:“申報和繳納”改為“征收管理”,無其他實質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