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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

發表時間:2015/10/16 15:55: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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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會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其中第一題12分,第二題12分,第三題15 分,第四題16分。其中第四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作答,如使用中文作答,最高得分為16分,如選用英文作答,最高得分為21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0分)

1.甲企業投資基建項目,向乙銀行貸款3000萬元。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抵押合 同,以10臺自動機床作為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丙公司為甲企業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簽訂保證合同,但未明確抵押保證順序。因發生自然災害,甲企業 10臺自動 機床中9臺損毀,只有1臺完好。乙銀行要求甲企業以自有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確“若甲企業到期未還款,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所有。”甲企業為了籌資,將抵押的1臺機床進行出售。與不知情的A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A企業在簽訂合同次日起支付了款項,并計劃10天提貨;后來甲企業又將抵押的1臺機床賣給不知情的B企業,又與B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B企業簽訂合同當日將機床提走,并計劃于月底支付貨款。A企業按計劃提貨時,發現機床已被B企業提 走。A企業以機床所有權歸自己所有要求B企業歸還。

(1) 抵押合同中“若甲企業到期未還款,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所有”是 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2) 甲企業與A、B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請各自說明理由。

(3) 貸款到期后,乙銀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請說明理由。

(4) A企業以機床所有權歸自己所有要求B企業歸還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 無效。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 中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所以本案中,該條款屬流押合同,無效。

(2) 均有效。一個物上可存在多個債權,所以甲和A、B的合同都有效。

(3) 不能。《物權法》規定,被擔保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規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如果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以乙銀行應當現就甲的擔保實現債權。

(4)不合法。《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在普通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具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交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B受領在先,A無權請求返還標的物。

2. 甲、乙、丙、丁出資成立某留學服務公司,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35%、 30%、20%、15%。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由甲股東任執行董事,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不設監事會,丙股東擔任監事。公司成立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 年底,乙股東提出,甲股東因出國留學多年,對公司經營活動有很大幫助, 建議年度分配利潤時按照甲50%、乙25%、丙15%、丁 10%的比例進行分配。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股東丁外,其余股東表示同意。

(2) 乙股東按照貸款購車,經銷商要求乙股東提供擔保。乙股東與甲股東商量后 決定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并以公司名義簽訂了擔保合同。事后,乙股東將該事項告訴丙股東,丙表示同意,又將事項告訴丁股東,丁股東表示發對。

(3) 因多年未分配利潤,丁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同意丁査閱,但丁 要求復印部分會計賬簿內容時遭到公司拒絕。

(4) 丁股東想將自己股權進行轉讓,丙股東有意購買,但因價格高未達成一致意 見。甲股東以丁轉讓股權未經股東過半數同意為由不準丁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5) 甲股東編寫出版一本《留學服務指南》一書,并以公司名義購買了3000本。 丁股東認為甲股東的行為對企業不忠實,損害公司的利益。

(6) 丁股東告訴監事丙,要求以甲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 求甲股東賠償公司損失。但監事丙未予以理會,后丁股東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回答下列問題:

(1) 公司分配利潤的事項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2) 公司為乙股東提供擔保的事項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3) 丁股東要求復印會計賬簿部分遭到公司拒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4) 甲股東以未經半數股東同意不準丁轉讓股權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5) 丁認為甲的行為是對公司的不忠實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6) 丁股東起訴甲股東的程序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所以,如果要調整分取紅利的比例,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2) 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本案中,該公司并未按法定程序表決。

(3) 合法。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査閱、復 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査閱公司會計賬簿。所以股東是不能要求復制會計賬簿的。公司的拒絕合法。

(4) 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只要協商一致,即可轉讓。

(5) 正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本案中,甲的行為違背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

(6) 合法。根據公司的規定,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其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A企業向B企業購買貨物,并向B企業開出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B企業向C 企業購買鋼材,并在票據上背書轉讓給C企業,B企業在交貨時發現鋼材質量存在問題,B企業工作人員未將商業承兌匯票交付C企業。B企業將票據放在公司財務室。B 企業員工將票據偷出交給D公司張某,D公司張某偽造C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將票據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支付E公司貨款時,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E 公司。E公司用該票據支付F公司房屋租金。后來,B企業發現票據被偷盜,并告知A 企業,后來未采取其他措施。F公司要求A公司兌現票據,A公司以票據被盜為由拒絕兌付。

回答下列問題:

(1) C企業是否可以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為由享有票據的權利,請說明理由。

(2) D公司票據背書轉讓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3) B、C、D、E公司是否承擔票據責任。

(4) A企業是否能以票據被盜為由拒絕承兌,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 不可以。票據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還包括交付。即票據行為人須將票據交給 相對人,才發生票據的效力。本案中,B公司并未將票據交付給C公司,所以C公司沒有取得票據權利。

(2) 有效。E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支付了對價,構成善意取得。

(3) B、D、E在票據上有自己的真實簽章,承擔票據責任。C的簽章是被偽造的, 題目中也無法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被偽造人C不承擔票據責任。

(4) 不能。因為申請掛失止付的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法院申 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本案中,掛失支付失去效力,A銀行不能拒絕承兌。

4. 星翼公司為上市公司,甲公司為控股股東持有星翼公司股份46%,并由甲公司委托M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債權A以星翼公司無法到期支付債務且無償還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星翼公司辯稱公司雖然一時無現金流支付債務,但凈資產仍是正數,未達到資不抵債。人民法院未接受星翼公司的解釋,對債權人A的申訴予以受理, 并指定乙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并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星翼公司要求進行債務重組,在重組期間,由M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負責星翼公司的經營活動業務開展。債權擔保人要求星翼公司履行擔保責任,M予以拒絕。星翼公司擬向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增 發1億元股票,丙公司因礦產資源價格下跌,上年度發生虧損。重組后甲公司持有星翼公司76%股份。星翼公司將重組計劃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將重組計劃提交至證 監會審査。證監會專家審議認為,星翼公司重組計劃和股票發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求星翼公司重新制定重組計劃。

回答下列問題:

(1) 人民法院受理星翼公司破產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2) 重組期間由M繼續負責星翼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3) 債權擔保人要求星翼公司履行擔保責任,M予以拒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4) 星翼公司重組計劃不符合規定的原因是什么。

(5) 星翼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股票發行條件原因是什么。

(6) 證監會要求星翼公司重新制作重整計劃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 合法。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 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案中,星翼公司雖凈資產為正數,但是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以法院受理的合法的。

(2) 合法。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3) 合法。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 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4)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 億元的,公開發行 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題目中“重組后甲公司持有星翼公司76%股份”,這導致公開發行的比例不足25%,不符合上市條件。

(5)不合法。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證監會的會商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參考專家咨詢意見,作出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裁定。可見,作出裁定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證監會的專家。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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