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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真題及答案

發表時間:2013/8/1 10:01:0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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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管理人無權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發生于破產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無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無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因為戊公司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

(4)丁公司無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根據規定,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如購買價款)或存在補償金等,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在本題中,戊公司購買機床的價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權行使代償取回權。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5.2006年7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7月15日,當地突降特大暴雨,該房屋被淹沒,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經協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為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學會計論壇]

2008年4月1日,甲魚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魚4月5日付清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魚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發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定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魚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

4月20日,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加、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丁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生效力。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提出的60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由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萬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并說明理由。

(3)甲與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魚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并說明理由。

(5)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7)丁對甲的訴訟時效何時屆滿?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殺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355)在本題中,風險由甲承擔。

(2)乙有權拒絕。在本題中,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不合法,應視為甲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3)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62)

(4)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約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P306)

(5)①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P334)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P305)

(6)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意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P335)在本題中,由于戊已經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丁不能請求甲返還房屋,但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屆滿。根據規定,丁對甲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丁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計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還房屋,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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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公司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因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合持有A公司股xuekuaiji.com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合公布了該協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所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議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現: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萬;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如集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月1日,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5)乙在受讓B公司轉讓的A公司27%的股份時,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2)

①乙不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持有股份的時間不足180日。

②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方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①丙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②丁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4)①乙提出的臨時提案不應列為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在本題中,乙提出臨時提案的時間距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不足10日。

②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不合法。根據規定,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即使董事會拒絕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乙與股東張某也應該要求監事會召集,不應直接自行召集。

(5)乙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6)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乙、戊、庚均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庚)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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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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