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對公民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脅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脅迫一方實施的脅迫行為;(2)脅迫一方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3)受脅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與脅迫之間有因果關系。
解釋:(1)脅迫的內容不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還包括對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及財產作出威脅;(2)脅迫的事實可以是一個必然不會發生的事實,但只要使相對人陷入了恐懼之中,就認為有脅迫的效果;(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脅迫。
提示: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特征:行為人主觀上有乘人之危所為故意,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當事人的利益,須有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難的境地事實。
解釋: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舉例:甲父生病,無錢醫治,甲迫于無奈,決定將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說:“房屋價值50萬元,現在我父親生病了,沒辦法。20萬賣給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間的交易是否屬于乘人之危?
分析:(1)由于甲主動提出條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這屬于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構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過來,正在甲為醫療費發愁的時候,乙找到甲說:“我幫你出個主意,我給你20萬,你把你的房子賣給我,我給你現金。”甲迫于無奈,被迫將房子賣給了乙。這種情況就是乘人之危的行為。
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述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指按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3)撤行為效果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使之無效;也可以拒絕行使撤銷權,使其成為一個完全有效的民事行為,而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4)行使的時間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這些內容包括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
解釋:對于動機的錯誤認識一般不成立重大誤解。
舉例:甲認為自己會分到房子,為了裝修新房而購買建材,如果最后房屋沒有分配下來,甲不能以重大誤解(以為自己可以分到房,但是實際上沒有分到)為由,主張撤銷前一購買行為。
(2)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且誤解給表意人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舉例:某古董收購商下鄉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古董的行為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故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解釋:顯失公平與脅迫的區別:在脅迫的情況下包括乘人之危的后果都是顯失公平的情形。其最大的區別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狀態不同。顯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作出的。因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是在被迫的情況下作出的,而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在恐懼中作出的。雖然它們的行為結果在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況下都體現為顯失公平。有時在受脅迫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未必是顯失公平的。
舉例:購買人給出了一個公平合理的價格,欲向標的物所有人購買標的物,但表的物所有人因為各種原因,不愿出售,于是購買人就以脅迫的方式逼迫標的物所有人出售,此行為同樣構成脅迫。
(三)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
提示:根據《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如果被撤銷的是合同,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例題1】依我國法律,當事人對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B、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故AB正確;C屬于無效合同;D屬效力未定合同,若經被代理人追認,則有效。
【例題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不滿十周歲的丫丫自己決定將壓歲錢500元捐贈給希望工程
B、李某因認識上的錯誤為其兒子買回一雙不能穿的鞋
C、甲企業的業務員黃某自己得到乙企業給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了10噸劣質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轉讓一輛無牌照的走私車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2)選項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3)選項D: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4)選項B:李某只有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不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例題3】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系和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可撤銷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也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2)選項B: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3)選項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4)選項D: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五、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等同于“生效條件”和“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提示:《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期限也稱始期。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期限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稱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議規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
A、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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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