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概念與分類
(一)銀行卡的概念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銀行卡的分類
1.按照發行主體是否在境內分為境內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3.按照賬戶幣種的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雙幣種卡。
4.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和芯片卡。
二、銀行卡賬戶與交易
(一)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進行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限定額度。
3.發卡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遵守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5.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押物;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二)銀行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三)銀行卡的計息和收費
1.計息
(1)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3)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第一,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第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貸記卡選擇最低還款或超過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貸記卡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貨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貨記卡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0.05%。
2.收費
收費是指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四)銀行卡申領、注銷和掛失
1.銀行卡的申領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銀行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2.銀行卡的注銷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銷戶:(1)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賬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3.銀行卡的掛失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