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一)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是指調整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2年6月291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13起施行。《政府采購法》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政府采購部門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章。為了細化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政府采購法》的可操作性,財政部頒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十八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十九號),它們都屬于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目前不包括國有企業。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開展采購活動的采購項目,其項目資金應當為財政性資金。根據現行財政管理制度,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是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形式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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