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即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方式,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購人就有關采購事項,與不少于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按照預先規定的成交標準,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四)單一來源
單一來源方式,是指采購人向唯一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方式。
(五)詢價
詢價方式,是指只考慮價格因素,要求采購人向三家以上供應商發出詢價單,對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比較,最后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八、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二)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監督
1.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2.提高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三)采購人的內部監督
1.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應當公開。
2.采購人選擇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1.審計機關的監督。
2.監察機關的監督。
3.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