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可分為:(1)生產型增值稅;(2)收入型增值稅;(3)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分別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進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郵政其他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2.應稅服務的具體內容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業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行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3.征收范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第⑤項所稱“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2)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①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
(4)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5)混業經營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①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②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③非企業性單位;
④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
②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③對提供應稅服務的,年應稅服務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④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⑤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五)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
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2.低稅率
除基本稅率以外,下列貨物按照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1)下列應稅貨物按照13%。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圖書、報紙、雜志;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2)下列應稅服務按照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①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②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3.零稅率
(1)納稅人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稅率,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增值稅實行扣稅法。一般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注明稅款進行抵扣,其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服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八)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9)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該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二)營業稅的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境內代理人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購買方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三)營業稅的稅目和稅率
1.營業稅共有九個稅目: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娛樂業。
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鐵路運輸業除外)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2.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和經濟業務的類別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
(1)建筑業、電信業、文化體育業的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為5%。
(3)娛樂業的稅率為5%。20%。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已納入“營改增”范圍的部分現代服務業,執行增值稅稅率。
(四)營業稅應納稅額
1.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2.對于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五)營業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業務發生并收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款項憑據的當天。對某些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2.營業稅的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l個季度,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3.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建筑業勞務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出租、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1.生產應稅消費品
生產應稅消費品在生產銷售環節征稅。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以及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應繳納消費稅。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視同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由海關代征消費稅。
4.批發、零售應稅消費品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適用稅率為5%。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的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三)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四)消費稅的稅目與稅率
我國消費稅的稅目共有14個,分別是:(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車輪胎;(8)摩托車;(9)小汽車;(10)高爾夫球及球具;(11)高檔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實木地板。其中,有些還包括若干子目。
消費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根據不同的稅目或子目,應稅消費品的稅率不同。
(五)消費稅應納稅額
1.從價定率征收,即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即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單位稅額。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3.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即以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我國目前只對卷煙和白酒采用復合征收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應稅消費
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4.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應稅消費品若是用外購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出來的,在對這些連續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征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5.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凡用于其他方面的,應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6.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六)消費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①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②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消費稅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l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l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收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稅款。
四、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
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1.基本稅率為25%。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2.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之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直接計算法下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額-免稅收入額-各項扣除額-準予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間接計算法下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1.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不征稅收入。
3.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4.準予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等,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支出;
(7)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6.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虧損彌補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一般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或營業機構,由該居民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自公歷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年終后5個月內進行)、多退少補的征納方法。
納稅人在一個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納稅申報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五、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住所和居住時間為標準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1.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和稅率
1.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
現行個人所得稅共有11個應稅項目:(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個人所得稅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超額累進稅率。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35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等)×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5.稿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6.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自行申報
自行申報是由納稅人自行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據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法。
下列人員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駐華機構(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駐華使領館、聯合國及其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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