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方式,由匯款人選擇使用。它適用于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匯兌憑證上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與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與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匯兌憑證上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記載,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與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2.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對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匯出銀行經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用做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匯款人可以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匯、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匯、電匯回單后,辦理撤銷手續。匯款人也可以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匯,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匯、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并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后,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由匯出銀行辦理退匯。
3.匯入銀行收到匯入款項。匯入銀行應將其直接轉入收款人的存款賬戶,并向其發出收款通知。收款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匯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匯、電匯的取款通知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并須交驗其本人身份證件,在信匯、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在“收款人簽章”處簽章。銀行審核無誤后,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兩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匯兌的撤銷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向匯出銀行申請撤銷匯款的行為。
匯兌的退匯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回匯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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