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考試政策與法律法規易考重點:第三章
1、旅游規劃原則:
(1)整體性原則,從整體角度來吧我區域旅游開發,還必須同時考慮供給與需求兩個方面。
(2)動態性原則,旅游系統首內部要素和外部環境影響,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系統
(3)可持續旅游原則,要立足于社會、經濟、生態三者的可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4)引入市場原則,進入世界市場,打造精品形象。
(5)優化產業結構,進行科學規劃。
2、風景名勝區劃分的級別及依據
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與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分為三級
(1)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2)省級風景名勝區
(3)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3、風景名勝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措施
(1)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
(2)風景名勝區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和隨意改變。
(3)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及外圍地帶砍伐古樹名木
(4)在風景名勝區內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并限定數量,在指定范圍內進行。
(5)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風景名勝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進行鑒定調查,制定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4、風景名勝區如何讓開發與利用
風景名勝區的開發:
(1)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2)風景名勝區應當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3)在游人集中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點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減其他工程設施。
(4)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風景名勝的利用
(1)風景名勝區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名勝旅游資源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宣傳社會足以和愛國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2)按照規劃確定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超量接待。
(3)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保證游覽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4)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旅游者,應當愛護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種設施。
5、文物資源保護范圍
(1)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3)歷史上各時代正規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個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
(1)劃定保護范圍,建立記錄檔案
(2)制定保護措施,并將保護措施內如城鄉建設規劃
(3)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環境不受污染
(4)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受破壞
7、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措施
(1)劃定范圍和界限
(2)自然保護區規劃
(3)保護區內的活動和人員管理
8、文物:
是指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人類活動有關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產總成。
9、自然保護區:
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址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水體或者海域。
10、旅游區:
是指經縣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有統一管理機構,范圍明確,具有參觀、游覽、獨家、康樂、求知等旅游功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設施的獨立單位。
11、旅游規劃:
根據某一地區的社會文明、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特征,結合當地的歷史文化積淀、旅游資源屬性特征、賦存狀況,對旅游供給環境進行全面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該地區旅游發展戰略目標和發展目標,確定主題形象、旅游導向,定位旅游市場,策劃旅游項目和旅游產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最終提出旅游區的總體布局,以及旅游供給系統技術設計和具體實施方案。
12、旅游資源:
凡是能夠吸引旅游者產生旅游動機,并可能被利用來開展旅游活動的各種自然。人文客體和其他因素。
13、風景名勝區:
凡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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