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物業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二節 物業管理實施與運作要點
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性質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設立
(三)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條例》,住建部制定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對業主及其權利義務、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性質、管理規約等作了明確規定。《物權法》對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物業管理的委托和物業服務合同:
(一)物業管理的委托
1.物業管理委托方物業管理的委托方是業主。按物業產權歸屬,物業管理的委托方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公房出售單位和業主大會三類主體。
(1)房地產開發企業
(2)公房出售單位
(3)業主大會
2.物業管理招投標概述
(1)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內涵
(2)物業管理招標方式
(二)物業服務合同
1.物業服務合同的屬性
2.物業服務合同的類型
3.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物業的承接查驗: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4)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l0日內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上述資料。物業服務
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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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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