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了解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的有關規定:
(2)熟悉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的有關規定;
(3)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掌握工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熟悉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6)熟悉農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7)熟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惡臭氣體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8)了解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3)了解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掌握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掌握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了解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掌握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的有關規定:
(3)熟悉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熟悉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了解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熟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2)熟悉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入海排污的有關規定;
(4)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了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了解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了解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了解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熟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內容;
(2)熟悉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禁止開墾草原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熟悉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活動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了解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2)熟悉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3)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掌握礦產資源開采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熟悉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3)了解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掌握城市規劃確定的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的規定。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熟悉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2)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一)《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三)《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四)《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了解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了解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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