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2)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3)掌握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4)了解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規定;
(5)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4)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國家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9)了解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音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6)熟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7)熟悉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8)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有關規定;
(9)掌握交通運輸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0)熟悉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掌握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9)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10)掌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1)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2)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3)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4 )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5)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6)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 )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了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掌握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了解清潔生產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的規定;
(3)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4)了解農業生產者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5)了解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6)了解建筑工程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了解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法律定義;
(2)了解發展循環經濟應遵循的原則;
(3)熟悉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的規定;
(4 )熟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5)熟悉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關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熟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5)了解禁上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6)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熟悉能源和節能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節能政策的有關規定;
(3)熟悉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4)熟悉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及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規定;
(5)了解工業節能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3)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4)了解已經沙化的土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和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內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禁止開墾草原的有關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了解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熟悉森林的分類;
(2)掌握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3)掌握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4)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了解礦產資源開采的有關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熟悉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4)了解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5)了解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熟悉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關規定;
(2)熟悉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企業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關規定;
(3)掌握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內的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關規定。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2)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了解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5)熟悉禁止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用途的用地種類。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了解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掌握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二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五)《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六)《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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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