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掌握)建設項目合同的一般內容
(1)合同的序文
(2)合同宗旨
(3)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職責
(4)合同價格條款和支付條款: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在合同中應專款列出:
合同總價及單項價格
計價貨幣
支付期限和支付地點
延期付款的利息
預付款和結算等。
同時,對于固定單價合同,對因通貨膨脹和市場因素引起的當地費用(國際合同也包括外幣)要做相應調整。
(5)開工與工期: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6)保險條款
(7)維修和驗收條款
(8)保證條款,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保證,主要有
履約保證、
還款保證(預付款保證)
維修保證等。
(9)稅務條款:納稅范圍、內容、稅率和計算方式
(10)變更、索賠及違約條款
(11)不可抗力條款
(12)爭議解決及仲裁條款:這是建設項目合同中都應該包括的、非常重要的條款。
調解機構和調解程序
仲裁地點
仲裁機構
仲裁效力等。
(13)終止條款
(14)其他條款:合同文本、合同語言、合同適用法律和法規、合同簽字的時間、地點和合同生效等
條款。
對于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除了通用條件外,為適應建設項目具體情況和特殊要求,一般還要編制所謂的“合同特殊條件”。在合同執行中,如果一般條件與特殊條件不一致而產生矛盾時,應以特殊條件為準。
3.1.5(掌握)建設項目合同文件的組成
作為一個例子,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一般情況由下面幾部分組成:
(1)合同協議書(含授權書和履約保證書);
(2)中標通知書(含承包商的書面回函);
(3)合同協議書的備忘錄;
(4)投標書和投標書附錄;
(5)招標文件及補遺;
(6)合同特別條件;
(7)合同專用條款;
(8)合同通用條款;
(9)技術規范;
(10)圖紙和現場資料;
(11)投標前會議紀要、質疑、解答及來往信函;
(12)參考文獻。
3.1.6(熟悉)建設項目合同條件選擇
(1)建設項目合同條件選擇中須注意的問題
1)一般應選擇已經得到廣泛認可,并與雙方管理水平相適應、雙方熟悉的專業合同條件。
2)合同條款應該嚴格、準確、細致、周密,并具有完善的程序和可操作性,盡可能避免合同爭議和糾紛。
3)采用國際上常用合同條件時
一是要注意適用法律和稅務條件,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是在選用國際常用合同條件時,除采用其通用條款外,要有適合建設項目特點,符合建設項目業主要求的專用條款或特殊條件,保護建設項目業主的利益。
4)選用國內有關部門或行業部門推薦的合同樣本或示范文本時,對其通用條款不應隨意修改或刪減,要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但可補充符合項目特點和建設項目業主要求的專用條款。
(2)可供選擇或借鑒的合同樣本或示范文本
1)國內合同文本。
建設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
《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水利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2)重要的國際工程合同文本。
ice合同文本(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與土木工程承包商協會聯合頒布)
ecc合同文本(英國工程師學會頒布),
以及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頒布的系列合同文本。
3.1.7(了解)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
(1)fidic合同條件
fidic合同條件一般適用于由業主(或由其委托的設計工程師)提供設計,在工程實施
過程中由工程師代理業主進行項目管理,以單價合同為計價基礎的施工合同。
“1999第一版”:除《施工合同條件》外,還包括《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永久設備和設計一建造合同條件》和《簡短合同格式》等其他三種較為常用的合同條件。
(2)fidic合同條件的主要特點
1)要求業主委托工程師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賦予工程師許多重要的職責和權力。
2)fidic合同條件是一個“重新”計量合同,即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數量僅為估算數量,合同單價也僅適用于原有的合同內容。
3)fidic合同條件反映了國際工程中的一些普遍做法,反映了最新的工程管理方法。
4)條款齊全,內容完整,嚴密科學。工作程序比較清晰,易于操作。
5)適用范圍廣。適用于各種工程類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
6)在分配業主和承包商風險方面具有公正性、合理性,保證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平衡。
(3)使用fidic合同條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國內目前的項目建設和管理狀況,fidic合同的部分條款還不便于操作,有些條款也不能完全照搬。
2)fidic合同條件要求建設項目業主委托“工程師”管理合同,并對“工程師”充分授權,這與我國的實際不符。
3)在fidic合同條件下,費用的變化、工期的延長都要通過合同予以解決。
4)fidic關于招標程序的要求很嚴格、很復雜,而且需要比較長的時間。
5)新版fidic合同條件,以dab作為合同爭議解決的主要機構,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程師”在合同爭議解決中的地位和權力,可能使合同爭議數量增加,拖延合同爭議解決時機。
6)由于文化和歷史背景的差異,對fidic條件編制的法律基礎和許多的隱性條款的相關研究應該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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