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掌握)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的三全管理
全面、全過程、全員管理
10.2.4(掌握)項目建設參與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適用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1)業主方
1)應保證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取得項目建設所必須的安全施工許可證,核查有關參與方的資質和相應的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
2)建立并保持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參與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3)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
(2)工程監理方
工程監理方屬業主方范疇,受業主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審查安全技術措施,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工程總承包方
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方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方應服從總包方的安全生產管理。
(4)施工承包方
是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施工承包方負責人依法對本組織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10.2.5(熟悉)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專職機構
(1)專職機構的功能
1)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提供支持,包括建立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2)監督和檢查職業健康安全計劃的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和報告安全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等不安全行為。
3)向管理層提供職業健康安全專業的咨詢和服務,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和教育。
(2)專職機構的獨立性 應具有相對獨立性,向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報告,并根據組織的授權,制止現場發生的不安全行為。
(3)專職人員的素質要求 應具備職業健康安全專業知識和經驗,善于發現并敢于揭露安全隱患,勇于堅持原則。
10.2.6(掌握)員工安全作業的權利
(1)享有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
(2)知情權利: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批評和拒絕違章指揮的權利: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撤離危急場所的權利
(5)獲得賠償的權利
建設項目的安全控制
10.3建設項目的安全控制
10.3.1(掌握)建設項目危險源的識別和風險控制
(1)危險源與事故
1)危險源是職業健康安全控制的主要對象。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危險源,是指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載體或物質。這是事故發生的主體,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
第二類危險源,是指造成約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這是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包括:
· 偏離規定要求而未能完成預定任務的人的不安全行為;
· 系統設備未能完成預期功能等物的不安全狀態;
· 以及導致物的故障或人的失誤的不良環境因素。
2)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或損失的意外情況”,是上述兩類危險源同時作用導致的結果。
(2)危險源的識別與評估
1)危險源的識別。采用專家調查或安全檢查等方法,主要從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心理和生理性、行為性方面來識別
2)危險源的評估。危險源分級和分級風險控制措施。
表10—1 危險源風險分級表
(3)風險控制策劃
1)可忽略風險。不采取措施,不保留文件。
2)可容許風險。不增加額外控制設施。需要監視,以保證控制措施的維持;應考慮改進,但不增加額外成本。
3)中度風險。應在規定期限內實施降低風險的措施。如果該風險與嚴重傷害后果相關,須進一步評價,以確定是否需要改進控制措施;應保證適當投入預防成本。
4)重大風險。直至風險降低后才可以開始工作。如果風險涉及正在進行的工作,應采取應急措施;需要保證大量的資源投入。
5)不可容許風險。只有當風險降低后才可以繼續工作。如果投人大量資源也不能降低風險,必須禁止工作。
(4)風險控制方法
原則:主動性預防
1)第一類危險源的控制方法。
消除危險源、限制能量和隔離危險物質等。為了防止或減小事故損失,可采取隔離、個體防護、應急救援等措施。
項目建設還可能遇到不可控制的天氣、海洋、水文、地質、地震等自然界引發的風險,只能采取預測、預防、應急計劃和應急救援等措施,以盡量消除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第二類危險源的控制方法。
提高各類設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減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數、設置安全監控系統、改善作業環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強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克服一切不利于安全的不良操作習慣,嚴格按章操作,并在生產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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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