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五)行政許可的費用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六)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1.行政許可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P230,:5條
按照以上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2.行政許可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P230:6條
(七)法律責任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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