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生育保險
一、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女職工因生育子女而導致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和正常收入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生育保險的目的,是保證生育狀態的勞動婦女的身體健康,減輕其因繁衍后代而產生的經濟困難,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延續。生育保險不只是指對女職工生育子女所花費的生育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的補償,還包括通過建立社會生育基金的方式,對女職工在規定的生育假期內因未從事勞動而不能獲得工資收入的補償。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目前,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由用人單位繳納。
二、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保險待遇的構成
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職工未就業的配偶生育子女,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但是,未就業職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二)生育醫療費用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①生育的醫療費用;②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上述醫療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檢查費是指女職工圍產期保健過程中,定期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的相關費用。接生費是指女職工分娩時,醫生或助產人員協助產婦娩出新生兒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手術費支付的項目主要是指分娩過程中會陰切開術和刮宮手術。此外,由生育引起的疾病醫療費,先兆流產醫療費,人工流產醫療費。其中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和于術費,只要生育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就應按相關規定由生育保險機構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指在職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中斷收入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①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②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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