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貸款種類
貸款是商業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一種借貸行為。這種借貸行為由貸款的對象、條件、額度、用途、期限、利率和方式等諸多因素構成。出于管理的需要,商業銀行一般對貸款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一)按貸款期限分類
按貸款期限分類,商業銀行貸款可以分為活期貸款與定期貸款兩大類。
(1)活期貸款又稱通知貸款,即銀行發放貸款時不預先確定期限,可以隨時由銀行發出通知收回,客戶也可以隨時償還的貸款。這種貸款的主要特點是靈活、利率較低、流動性強。當銀行資金寬裕時,可以任由客戶使用借以賺錢,而在銀行需要資金時,又可隨時通知收回。而對借款人來講,由于償還期不確定,銀行突然通知收回資金,會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陷入被動,但這種貸款利率較低,對借款人有一定吸引力。
(2)定期貸款是銀行按照固定償還期限發放的貸款。即在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償還期限到來之前,只要借款人沒有違反借款合同的條款或行為,商業銀行便不得要求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定期貸款按其償還期限的長短,又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期限小于等于1年,中期貸款期限大于1年小于等于5年,長期貸款期限大于5年。定期貸款是商業銀行貸款的主要形式,其主要特點是利率相對較高,貸款期限較長,流動性較差,風險也比較高。
(二)按貸款的保障條件分類
按貸款的保障條件分類,商業銀行貸款可以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信用貸款是商業銀行僅憑借款人的信譽無須借款人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具有風險大、保障條件弱的特點,商業銀行應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商業銀行一般對信用貸款收取較高的利息,且只對那些聲譽卓著、與銀行有長期業務往來、資本實力雄厚、在行業中占重要地位的大公司發放,貸款期限也不長。
(2)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保障性有利于銀行強化貸款條件,減少貸款的風險,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貸款方式。在我國,擔保貸款按照擔保方式的不同,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三種。保證貸款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為前提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則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質物(主要指動產和權利)作保證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由于有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保證,財產抵押或質押保障,貸款風險相對較小,但貸款手續較為復雜。由于尋保、核保和對抵押物或質物的評估、保險和保管的需要,無論是對于借款人還是貸款人,貸款的成本比較高。
(3)票據貼現是商業銀行貸款的一種特殊方式,它是銀行應持票人(客戶)的要求,以現款買進持票人持有的且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的方式而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實現的是預扣利息,票據到期活,銀行可向貼現申請人、票據載明的付款人或承兌人收回票款。一般情況下,票據貼現具有較好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障。
(三)按貸款規模分類
按貸款規模分類,商業銀行貸款可以分為批發貸款與零售貸款兩大類。
(1)批發貸款又稱企業貸款,一般是指商業銀行發放的數額較大,對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等的貸款,借款者的目的是經營獲利。批發貸款通常是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主要部分,包括工商業貸款、不動產貸款、農業貸款、對其他金融機構和政府的貸款。批發貸款可以采用抵押貸款,也可以采用信用貸款,借款期限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中、長期。
(2)零售貸款即消費者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僅僅為個人消費目的而不是為經營目的而發放的貸款,包括住房消費貸款、汽車貸款、教育貸款、醫療貸款、信用卡透支等。
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的貸款對象有比較大的差異,兩類貸款操作程序及信用分析也存在較大的區別。因此,區分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對于商業銀行貸款的經營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按貸款的償還方式分類
按貸款的償還方式分類,商業銀行貸款可以分為一次性償還貸款和分期償還貸款兩大類。
(1)一次性償還貸款是指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地向商業銀行償還本金的貸款。這種貸款的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在歸還本金時一次性付清。一次性償還貸款往往具有特定的資金用途,比如用于應付臨時性資金短缺,因此該類貸款一般期限也較短。
(2)分期償還貸款是指借款人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分次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貸款。至于貸款期內分期償還的次數、每次償還的本金數額、利息的支付等都由借貸雙方談判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大都采用這種方式。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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