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結算方式
(一)匯款
1.匯款的概念
匯款是一種順匯方式,是債務人或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匯交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當買賣雙方采用匯款方式結算債權債務時,說明雙方或由賣方先將貨物發運至買方,再由買方付款;或由買方向賣方預先支付款項,然后賣方發貨。因而,匯款方式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相互提供信用基礎上的支付方式,屬于商業信用的范疇。
2.匯款的當事人及其責任
匯款結算業務流程如圖9-1所示。匯款業務一般有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匯款人、匯出行、匯入行、收款人。
(1)匯款人。匯款人是委托匯出行將款項匯交收款人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匯款人通常是進口商或債務人。其責任是填具匯款審請書,向銀行提供將要匯出的款項并承擔有關費用。
(2)匯出行。匯出行是接受匯款人的委托匯出款項的銀行。匯出行通常是匯款人所在地的銀行,其職責是按匯款人的要求將款項匯交收款人。
(3)匯入行。匯入行也稱解付行,是接受匯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匯入款項的銀行。匯入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銀行,它必須是匯出行的聯行或代理行。其職責是證實匯出行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實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
(4)收款人。收款人是接受匯款人所匯款項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收款人通常為出口商或債權人。
3.匯款的方式
國際結算匯款分為電匯、信匯、票匯三種方式:
(1)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電匯是匯款人委托匯出行以電報、電傳、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銀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為匯人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電匯經歷了從電報到電傳再到SWIFT通信方式的演變過程。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和電傳費用的降低,電傳逐漸取代了電報,此后又出現了SWIFT通信方式。SWIFT方式由于具有傳遞速度快、正確率高、收費合理等特點,已經成為銀行電匯業務所依賴的主要傳送方式。
(2)信匯(Mail Transfer,M/T)。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航空信函指示匯人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信匯是一種傳統的匯款方式。與電匯相比,信匯具有費用最省,匯款所需時間較長等特點。信匯主要適用于小額貸款、尾款的收付。
(3)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Draft,D/D)。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開出銀行即期匯票交匯款人,由其自行攜帶出國或寄送給收款人憑票取款的匯款方式。票匯的特點是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結算時間可長可短,時間長短主要取決于持票人的意愿。
(二)托收
1.托收的概念和種類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債權人(出口商)提交債權憑證,委托銀行通過其在國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收回款項的一種國際結算方式,屬于資金與單據流向相反的逆匯結算方式。國際結算中的托收有如下幾種主要類型: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有些匯票的托收附有發票、墊款清單等,但不包括運輸單據,這類托收也屬于光票托收。由于沒有代表物權憑證的運輸單據,因此光票托收不涉及貨權的轉移或貨物的處理,銀行根據票據的付款條件收款,其業務處理比較簡單。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或其他貿易從屬費用。光票托收的金額一般不大。非貿易結算的托收必定是光票托收。
(2)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意指附有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及不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附有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是指出口商開立附有各商業單據的匯票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代收貨款。一般是商業匯票隨附發票、提單、裝箱單、品質證以及保險單等商業單據。這種跟單托收是憑匯票付款,其他單據是匯票的附件。付款人根據該無條件支紂命令對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這一業務在托收中比較常見。
不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是指托收單據中僅有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等,而不附有匯票等金融單據。采用這類托收主要由于某些國家對匯票征收印花稅。為了減免印花稅負擔,跨國公司內部以及相互信任的公司之間,采用這種托收方式。
2.跟單托收的交單方式
按委托人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以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1)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即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并交付單據后,連同匯票和其他商業票據交托收行,并要求其在付款人(進口商)付清貨款后,代收行才能將代表貨權的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付款交單的特點是先付款后交單,出口商的交單以進口商的付款為條件,直到付款人付款之前,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始終掌握在銀行手中,也就是說出口商仍然掌握著對貨物的支配權,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風險。代收行保管單據,可以及時與托收行聯系,并通過托收行將拒付情況轉告委托人。由委托人決定是退回單據,還是另選處理辦法。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又有即期和遠期之分。
(2)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兌交單是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兌匯票后,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的方式。承兌交單僅限于遠期匯票的跟單托收。承兌交單對進口商較為有利,因為承兌后即可取單提貨,在匯票尚未到期之前即可不占用自有資金支配使用結算方式下的商品與貨物。而對于出口商,風險較大。因為承兌交單后,盡管進口商承諾一段時間之后支付匯票款項,但由于出口商已經交出了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證,收款保障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因此對于資信不是很好或不甚了解的進口商不宜采用D/A方式。
3.托收當事人及其責任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第522號出版物的條款規定,托收業務有關當事人一般有5個,即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受票人)。
(1)委托人。在托收業務中,開出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方收款的人是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責任有:①出具委托申請書。委托人是通過托收申請書向銀行作出指示的,托收指示需標明接受《托收統一規則》的約束≥②委托人的托收指示應包含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的詳情;托收金額與幣種、隨附單據、付款方式和付款通知形式等。③支付托收費用。委托人應擔負托收行辦理托收的手續費和代墊的各項費用。即使委托人沒有收到托收款項,仍需支付這些費用。
(2)托收行。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轉托國外銀行代為收款的銀行。通常為出口地銀行。委托人和托收行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托收行接受委托申請書后即構成托收銀行和委托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托收行的主要責任有:①核對單據;②選擇代收行;③繕制托收委托書;④按常規處理業務,并承擔過失責任。
(3)代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代收行的主要責任有:①執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如果出于某種原因,不能執行托收指示書的規定時,必須立刻通知發出托收指示一方。②保管好單據。代收行在接到單據,負責保管單據,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之前,不得擅自將單據交給進口商。③按照托收指示規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知代收情況。④代收行對于托收的貨物,沒有義務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存倉和保險,即使托收指示中對此有專門指示也無義務采取措施,除非事先代收行同意。
(4)提示行。提示行是要求付款人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單條件付款或承兌贖單的銀行。是除托收行外,參與收款的銀行。提示行也可由代收行兼任。提示行的主要責任有:①負責核查匯票上承兌的形式,但對其真實性及受票人是否有權簽署承兌不負責任;②提示行在收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時,應及時通知托收行。如果在發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后60天未收到托收行對單據的處理意見,提示行可將單據退回托收行。
(5)付款人(受票人)。付款人是依照托收指示而受提示的當事人。一般是匯票上的付款人或托收業務的付款方,通常與進口商是同一當事人。付款人的基本職能是履行貿易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得無故延遲付款或拒付。如果拒絕付款或承兌,應向提示行申明理由,并依據托收委托書中的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
(三)信用證
1.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信用證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被稱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受益人即出口商。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普遍使用的結算方式。由于銀行信用的介入,能代賣方收取貨款,代買方轉交貨運單據,從而解除了貿易雙方的互不信任,也彌補了跟單托收業務的不足。信用證的特點是: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
(2)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獨立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單據嚴格符合的原則”,即要求“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使開證申請人發現單據是偽造的,即被欺詐,但只要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開證申請人就必須向開證行付款。因為,其被欺詐與信用證及開證行沒有任何關系,后者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出現此類情況,開證申請人只能以進口商身份憑貿易合同與出口商交涉,或申請仲裁,甚至提起訴訟。
2.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責任
信用證業務的當事人多少,取決于不同的貿易背景和
艮行的要求。一般常見的當事人有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償付行、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
(1)開證行。開證行是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出信用證的銀行。其責任是:①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項下,只要提交了規定的合格單據,便構成了其付款責任。②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后,如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如果處理單據或貨物后仍有損失時,開證行有權向申請人追索。③開證行可以指定一家銀行辦理付款、承兌、償付、保兌等業務。這些銀行如未能付款,或未承兌,或承兌了到期不付款,開證行應承擔責任。④開證褥驗收了合格的單據,并已對外付款就承擔了終結性付款的責任。對議付行或被指定的銀行或匯票的前手無追索權。⑤如果議付行議付單據后按信用證條款索償,但未及時索到款項,開證行應對議付行的利息損失負責。⑥如果信用證條款規定單據由寄單行郵寄,開證行驗單付款,遇單據丟失,開證行喪失了驗單的機會,應同樣承擔付款責任。
(2)通知行。通知行是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方的銀行。責任是:①接到信用證,證明其真實性、完整性,根據開證行的要求將信用證及時、準確地通知受益人。②通知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通知某個信用證。如果不準備通知,應及時轉告開證行。③通知行收到經證實的電信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時,視其為有效文件;如果事后收到航郵證實書,通知行視證書為無效,并不負責核對。④對于信用證條款不完整,密押不符的要及時與開證行聯系。
(3)議付行。議付行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甩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議付行的責任是:①對自由議付信用證,議付行可以選擇是否做議付。對限制議付的信用證,非指定銀行無權議付。②議付行只對單證、單單表面一致負責,對單據形式、真偽性或法律效力均不負責。③議付行議付單據后,由于非議付行本身的問題,遭開證行拒付后,對受益人沒有必定付款的責任,仍有追索權。④判斷信用證的修改書是否被受益人接受。應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修改書內容核對,一致時,則視為受益人已接受修改書,反之則視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書。⑤對于非單據化的條款,議付行可以不予理會。對于以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的匯票,可以視為附加單據處理。
(4)保兌行。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受益人的邀請,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其責任是:①如果保兌行同意在某個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該保兌行對信用證負有獨立的付款責任。如對議付行付款后,無論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都不能向議付行追索。②保兌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作保兌。如果保兌行不準備接受開證行的邀請為某信用證加具保兌,應及時通知開證行。③關于保兌延伸的問題。保兌行保兌信用證后,又接到修改書,保兌行可將保兌責任擴展至修改書。如果保兌行不準備將保兌責任擴展,也可對修改書不保兌,只將修改書通知受益人,但要及時通知開證行。④由于保兌行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因此對其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的付款,開證行保證予以償付。
(5)償付行。償付行是開證行指定對議付行或付款行進行償付的第三國銀行。一般在信用證采用第三國貨幣計價結算時,開證行委托其在貨幣清償地的賬戶行作償付行。其責任是:①償付行如果沒有及時得到開證行的授權,致使議付行未及時索償到貨款,償付行不承擔由于遲付款給議付行帶來的利息損失。②償付行付款不應以議付行提交單證相符的證明為條件。③償付行代開證行付款,費用由開證行承擔。④償付行對議付行進行償付,不能視作開證行的付款,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絕付款時,仍可向議付行追索要求退款。
(6)受益人。受益人是信用證上被指明有權接受并使用信用證,憑此發貨、交單、取得貨款的出口商。其責任是:①根據信用證條款發貨并繕制單據交銀行議付。只要單證、單單表面一致,就有收取貨款的權利,并對單據的真實性、正確性負責,對發運的貨物負責。②受益人有權在交單據議付時,決定對信用證修改書是否接受。③在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有權選擇議付行作為開證行的指定銀行。④根據信用證條款,合格的單據直接提交開證行時,如遇開證行倒團,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7)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是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口商。其責任是:①申請人和受益人簽訂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申請人應按合同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通過銀行開立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②開證行收到審核無誤的單據,要求申請人贖單時,申請人有贖單付款的義務,也有經過驗單發現單據有錯誤而拒絕贖單的權利。
3.信用證的類型
信用證的使用范圍很廣,依據其用途、流通方式、付款期限等特點可以分為許多種類。如根據是否附有商業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根據開證行對信用證所負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根據信用證有無開證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使用信用證的權利能否轉讓分為不可轉讓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分為預支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等。
以上各種信用證都通過具體的條款,以及條款之間的相互聯系來判斷。國際商會充分考慮到各種信用證的應用,將信用證歸納為四種類型,并明確表示“一切信用證均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議付或承兌”。通過在信用證上標注信用證類型,明確付款時間、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從而為保障各有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依據。
(1)即期付款信用證。此種類型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在開證行指定的有效地點提交了合格的單據,即可獲得償付。該類信用證按有效地點分為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和在開證銀行柜臺有效兩種。
1)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其特點是:①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的付款銀行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得到償付,并不被迫索,因為付款銀行的付款是終結性付款。②付款行要保證對受益人合格的單據付款,不管開證行事后是否發現單據不符,能否付款。③付款行對受益人付款后,單據寄送開證行,郵寄過程中的風險由開證行承擔,即一旦單據丟失,開證行要對付款行做無條件的付款。即期信用證保證了受益人及時得到無追索權的償付,在國際上廣泛使用。
2)在開證銀行柜臺有效,其特點是:①此種信用證如被出口地銀行議付,議付行對受益人仍有追索權。②受益人的單據在提交開證行后,經審核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時,得到的是終結性付款。此種信用證受益人得到貨款的時間比前一種要遲。
(2)延期付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遠期付款不需要提交匯票,信用證條款中明確標明遠期期限的起算日或到期日,在到期日由開證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付款。此種信用證的特點是:
1)信用證由于不要匯票,可以減少印花稅的支出。但由于出口商不能利用匯票做貼現融資業務,往往成交的價格高于承兌信用證。
2)如果出口地銀行為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受益人可以在遠期到期日及時得到無追索的償付。
3)被指定辦理延期付款的銀行在對受益人付款后無追索權。
4)此種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就可得知付款到期日,不需要開證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的再次確認或約定。開證申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可以得到貨權單據,提貨加工或銷售,于到期日付款。
(3)議付信用證。議付信用證是出口地的銀行憑信用證上開證行的邀請而買入出口商的合格單據,對出口商墊付資金,再從開證銀行得到償付的一種信用證。從議付是否受限制的角度劃分,信用證可以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和自由議付信用證。無論哪一種議付,議付行都是對出口商短期融通資金。此種信用證的特點是:
1)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只能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而不應是通知行或開證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視該匯票為附加單據,也不能解除開證行的付款責任。
2)除非出口商的單據直接交開證銀行驗單付款,或議付行已保兌了信用證,議付行議付單據后對受益人有追索權。
3)在限制議付信用證的條件下,如果非指定銀行議付單據,單據在寄送開證行途中丟失,則該行不能免除責任。在此種情況下,開證行的付款一般以接到限制議付的銀行證實后辦理。
4)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中,開證行允許出口商對任何愿意議付的銀行,作普遍的議付邀請。被邀請的銀行可以決定是否做議付,已選擇了做議付的銀行即承擔了議付行的責任和義務,開證行也將對其履行付款承諾。
5)如信用證條款要求單據交開證行議付,可以方便其把握對較復雜信用證條款的唯一解釋權,這種做法對受益人不利,不利于讓受益人在出口地有效時間內更改單據,受益人也不能及時得到議付貨款。
(4)承兌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均為遠期信用證,受益人應按信用證條款規定開立遠期匯票,附上商業單據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承兌,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承兌后,待遠期匯票到期日付款。此種信用證的特點是:
1)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只能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如果匯票做成開證申請人為受票人,視其為附加單據,也不能解除開證行的付款責任)。
2)當受益人提交合格單據后,匯票付款人承兌了匯票,該匯票成為光票,脫離了基礎交易,承兌人對善意持票人負起了票據上無可抗辯的責任。
3)盡管遠期匯票的到期日已超過信用證有效期,開證行仍承擔到期日對持票人的付款責任。
4)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可以流通,受益人可以隨時通過貼現,取得資金融通。
5)由于受益人能使用融資工具——匯票背書轉讓,可以防范商業風險和開證行所在國的國家風險。
6)受益人貼現匯票的費用一般都包含在遠期貨價中,貼現的利率是否優惠取決于票面金額的大小和承兌銀行的資信。
4.言用證風險與防范
相對于單純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匯款和托收方式而言,信用證是一種信用度較高的國際結算方式。信用證業務由于有了銀行信用的參與,較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可以幫助降低國際貿易風險,并使雙方得到資金融通。但信用證也不是萬無一失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在特定情況下也存在風險。因此必須注意對信用證如下風險的防范:
(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①出口商交貨嚴重違反貿易合同的要求;②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③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預借提單或倒簽提單。
(2)出口商面臨的風險。①制作單證時未滿足“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遭開證行拒付;②因軟條款而導致信用證失效;③進口商利用偽造、篡改的信用證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④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信用證款項。
(3)銀行方面的風險。①進口商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產給銀行帶來風險;②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③進出口雙方合謀欺詐給銀行帶來風險。
(四)銀行保函
1.銀行保函的概念與特點
(1)銀行保函概念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指銀行(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人(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銀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2)銀行保函的特點
1)銀行保函以促使申請人履行合同為目的。銀行保函的目的是以銀行信用作為擔保,通過促使申請人履約而促成交易的實現,其側重點在于擔保而不在于付款,因而,保函只有在申請人違約或具備索償條件的情況下才發生支付。信用證則是一種國際結算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由銀行支付貸款,而并非信用保證,它在交易正常進行時發生支付。
2)銀行保函主要是獨立性保函。獨立性保函是指保函根據基礎合同開立后,不依附于基礎合同而存在,它是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文件。20世紀60至70年代在國際結算中出現的大多是獨立性保函。
3)國際保函開立銀行的責任是第一性的。在獨立性保函中,銀行的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即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要求符合保函規定的條件,擔保銀行就必須付款,而不管申請人是否同意支付。也無須調查合同履行的事實。在這里,合同的履行情況與保函的賠付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聯系。
2.銀行保函的基本內容
目前各國銀行開出的保函已逐漸形成了一個較為統一、完整的格式,其基本要素是相同的。銀行保函通常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欄目。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的編號和訂約簽發日期等。
(2)責任條款。即開立保函的銀行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3)保函金額。它是擔保人擔保責任的最高限度,通常也是受益人的最高索償金額。保函的金額可以是具體的金額,也可以用交易合同金額的一定百分比來表示,一般要寫明貨幣種類。金額的大小寫要完整、一致。
(4)保函的有效期。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后的一個時期到期。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兩方面內容。
(5)索償條件。即判斷是否違約和憑以索償的證明。
3.保函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人,此外,根據具體情況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系,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1)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于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所簽訂的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于保函而言是主合同,它是其他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委托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雙方簽訂的《裸函委托書》而產生的委托擔保關系。《保函委托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繳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托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托書》是銀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后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至崾托人的擔保申請后,要對委托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僅有一方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韻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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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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