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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監理師培訓用書建設工程質量控制知識點匯編(持續更新中…)
工程質量管理主要制度
(一)工程質量監督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與信息產業部門按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專業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有權責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綜合性的特點。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它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的委托,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并對委托部門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
(1)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6)向委托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施工圖審查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
1.施工圖審查的范圍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均屬審查范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審查機構,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的資料:①作為勘察、設計的批準文件及附件;②全套施工圖。
2.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新增)
(4)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3.施工圖審查有關各方的職責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審查機構的條件、施工圖審查工作管理辦法,并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指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審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勘察成果、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但并不改變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3)建設工程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后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審查機構承擔審查失職的責任。
4.施工圖審查管理
(1)施工圖審查的時限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1)一級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為15個工作日,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為10個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2)施工圖審查合格的處理
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將經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
審查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施工圖審查不合格的處理
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員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返原審查機構審查。
(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滿足的條件是:
(1)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工程質量檢測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對建設工程、建筑構件、制品及現場所用的有關建筑材料、設備質量進行檢測的法定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標準化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檢測工作,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具有法定效力。
法定的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國內為最終裁定,在國外具有代表國家的性質。
1.國家級檢測機構的主要任務
(1)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部門委托,對指定的國家重點工程進行檢測復核,提出檢測復核報告和建議。
(2)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標準部門委托,對建筑構件、制品及有關材料、設備及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2.各省級、市(地區)級、縣級檢測機構的主要任務
(1)對本地區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漿和建筑構件等進行隨機抽樣檢測,向本地建設工程質量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抽樣報告和建議。
(2)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本省、市、縣的建筑構件、制品進行抽樣檢測。對違反技術標準、失去質量控制的產品,檢測單位有權提供主管部門停止其生產的證明,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已出廠的產品不得使用。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驗,復驗結果南提出復驗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五)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5)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六)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經濟責任的承擔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2)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造成的質量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6)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