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合同,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如圖6-1所示(時間單位:天),各項工作均按最早開始時問安排且勻速施工。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前10天,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遞交了書面申請,請求將開工日期推遲5天。理由是,已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未通過有資質檢驗機構的安全驗收,需要更換主要支撐部件。
事件2:由于施工單位人員及材料組織不到位,工程開工后第33天上班時工作F才開始。為確保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單位決定調整施工總進度計劃。經分析,各項未完成工作的趕工費率及可縮短時間見表6-1。
表6-1工作的趕工費率及可縮短時間
事件3:施工總進度計劃調整后,工作1按期開工。施工合同約定,工作1需安裝的設備由建設單位采購,由于設備到貨檢驗不合格,建設單位進行了退換。由此導致施工單位吊裝機械臺班費損失8萬元,1工作拖延9天。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費用補償和工程延期申請。
【問題】
1.事件1中,項目監理機構是否應批準工程推遲開工?說明理由。
2.指出圖6-1所示施工總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和總工期。
3.事件2中,為使趕工費最少,施工單位應如何調整施工總進度計劃(寫出分析與調整過程)?趕工費總計多少萬元?計劃調整后工作1的總時差和自由時差為多少天?
4.事件3中,項目監理機構是否應批準費用補償和工程延期?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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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