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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監理工程師考試教材工程質量事故考點筆記

發表時間:2018/1/31 17:20: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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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建設工程一旦發生質量事故,除相關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按照《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告》(建質[2010]111號)的要求,由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事故等級劃分開展相關的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明確相應責任單位,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除積極配合做好上述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外,還應做好由于事故對工程產生的結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處理工作。

(一)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有四個方面: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托合同、材料或設備購銷合同以及監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三是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四是有關的工程技術文件、資料、檔案。

1.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頒布實施,對加強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相繼頒布,完善了工程質量及質量事故處理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托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監理合同等。

(2)有關合同和合同文件在處理質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確定在施工過程中有關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實施其活動,借以探尋產生事故的可能原因。此外,有關合同文件還是界定質量責任的重要依據。

3.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有關質量事故實況的資料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有責任就所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在調查報告中首先就與質量事故有關的實際情況做詳盡的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

2)質量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失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其范圍是否繼續擴大,程度是否已經穩定等)。

4)有關質量事故的觀測記錄、事故現場狀態的照片或錄像。

(2)項目監理機構所掌握的質量事故相關資料

其內容大致與施工單位調查報告中有關內容相似,可用來與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情況對照核實。

4.有關的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和檔案

(1)有關的設計文件

如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等。在處理質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對照設計文件,核查施工質量是否完全符合設計的規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據所發生的質量事情況,核查設計中是否存在問題或缺陷,成為導致質量事故的原因。

(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包括:1)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計劃。

2)施工記錄、施工日志等。根據它們可以查對發生質量事故的工程施工時的情況,如:施工時的氣溫、降雨、風力、海浪等有關的自然條件;施工人員的情況;施工工藝與操作過程的情況;使用的材料情況;施工場地、工作面、交通等情況;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等。借助這些資料可以追溯和探尋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關建筑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例如,材料批次、出廠日期、出廠合格證或檢驗報告、施工單位抽檢或試驗報告等。

4)現場制備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例如,混凝土拌合料的級配、水灰比、坍落度記錄;混凝土試塊強度試驗報告;瀝青拌合料配比、出機溫度和攤鋪溫度記錄等。

5)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狀況的觀測記錄、試驗記錄或試驗報告等。例如,對地基沉降的觀測記錄;對建筑物傾斜或變形的觀測記錄;對地基鉆探取樣記錄與試驗報告;對混凝土結構物鉆取試樣的記錄與試驗報告等。

上述各類技術資料對于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判斷其發展變化趨勢,推斷事故影響及嚴重程度,確定處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項目監理機構可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要求暫停質量事故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

(2)項目監理機構要求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并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對于由質量事故調查組處理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單位提出,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簽認,并報建設單位批準。對于涉及結構安全和加固處理等的重大技術處理方案,一般由原設計單位提出。必要時,應要求相關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以確保處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后,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對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必要時應組織有關單位對處理結果進行簽訂。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復工報審表及有關資料,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工程及各參建單位名稱;

2)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

3)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方案;

6)事故處理的過程及結果。

(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方法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方法包括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的鑒定驗收。

其目的是消除質量缺陷,以達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功能及壽命要求,并保證后續施工的正常進行。

其一般處理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性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其處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要以分析事故調查報告中事故原因為基礎,結合實地勘查成果,并盡量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因同類和同一性質的事故常可以選擇不同的處理方案,在確定處理方案時,應審核其是否遵循一般處理原則和要求,尤其應重視工程實際條件,如建筑物實際狀態、材料實測性能、各種作用的實際情況等,以確保作出正確判斷和選擇。

(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

1)修補處理。這是最常用的一類處理方案。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工程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構配件、設備后還可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屬于修補處理類的具體方案很多,諸如封閉保護、復位糾偏、結構補強、表面處理等。某些事故造成的結構混凝土表面裂縫,可根據其受力情況,僅作表面封閉處理;某些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蜂窩、麻面,經調查分析,可進行剔鑿、抹灰等表面處理,一般不會影響其使用和外觀。

對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補強處理,這樣往往會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

2)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缺陷,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例如,某防洪堤壩填筑壓實后,其壓實土的干密度未達到規定值,經核算將影響土體的穩定且不滿足抗滲能力要求,可挖除不合格土,重新填筑,進行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某些工程質量缺陷雖然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視其嚴重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通常不用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質量缺陷,經過后續工序可以彌補。

③經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

④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不論哪種情況,特別是不做處理的質量缺陷,均要備好必要的書面文件,對技術處理方案、不做處理結論和各方協商文件等有關檔案資料認真組織簽認。對責任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合同中約定的罰則應正確判定。

(2)選擇最適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輔助方法

1)試驗驗證。即對某些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項目,可采取合同規定的常規試驗以外的試驗方法進一步進行驗證,以便確定缺陷的嚴重程度。如,公路工程的瀝青面層厚度誤差超過了規范允許的范圍,可采用彎沉試驗,檢查路面的整體強度等。監理人員可根據對試驗驗證結果的分析、論證,再研究選擇最佳的處理方案。

2)定期觀測。有些工程在發現其質量缺陷時,其狀態可能尚未達到穩定仍會繼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宜過早作出決定,可以對其進行一段時間的觀測,然后再根據情況作出決定。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內其影響可能不十分明顯,需要較長時間的觀測才能得出結論。對此,項目監理機構應與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協商,是否可以留待責任期解決或采取修改合同,延長責任期的辦法。

3)專家論證。對于某些工程質量缺陷,可能涉及的技術領域比較廣泛,或問題很復雜,有時僅根據合同規定難以決策,這時可提請專家論證。而采用這種辦法時,應事先做好充分準備,盡早為專家提供盡可能詳盡的情況和資料,以便使專家能夠進行較充分、全面和細致地分析、研究,提出切實的意見與建議。實踐證明,采取這種方法,對于監理人員正確選擇重大工程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十分有益。

4)方案比較。這是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同類型和同一性質的事故可先設計多種處理方案,然后結合當地的資源情況、施工條件等逐項給出權重,作出對比,從而選擇具有較高處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處理方案。例如,結構構件承載力達不到設計要求,可采用改變結構構造來減少結構內力、結構卸荷或結構補強等不同處理方案,可將其每一方案按經濟、工期、效果等指標列項并分配相應權重值,進行對比,輔助決策。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1)檢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應嚴格按施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查,依據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要求,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據進行驗收,并應辦理驗收手續,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簽。

(2)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查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實際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滲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3)驗收結論

對所有質量事故無論經過技術處理,通過檢查鑒定驗收還是不需專門處理的,均應有明確的書面結論。若對后續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對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條件,應在結論中提出。驗收結論通常有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對于處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規定的,監理人員應予以驗收、確認,并應注明責任方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經加固補強或返工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應拒絕驗收。

(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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