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企業通過當地縣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計量授權項目的考核,取得了計量授權證書,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其對本單位內部使用的3項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最近,該企業根據生產的需要,新增加了2項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在取得了相應的《計量檢定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就對其內部使用的另外兩個項目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實施了強制檢定。請問:一個單位被授權對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授權范圍外的新建計量標準在取得了《計量檢定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是否可以開展強制檢定工作?
【案例分析】
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授權單位必須按照授權范圍開展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個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相申請計量授權考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代替計量授權考核。被授權單位必須按照授權范圍開展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應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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