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8 承攬和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賣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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