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專題>>>>好消息!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新版教材上線啦!2Z201081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了解]:一、保險概述(...《二建《法律法規》第一章第8節知識點: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由中大網校二級建造師考試網發布。" />
2Z20108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了解]:
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風險較為多樣。因此,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險種也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器損壞險、機動車輛險、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等。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因在建工程抗災能力差,危險程度高,一旦發生損失,不僅會對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質財富損失,甚至可能殃及鄰近人員與財物。因此,隨著各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且日漸增多,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開設這一險種。
建筑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201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經修訂后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具體包括:(l)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l)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lO)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如果加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l)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六)保險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安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安裝工程的險種。由于科學技術日益進步,現代工業的機器設備已進入電子計算機操控的時代,工藝精密、構造復雜,技術高度密集,價格十分昂貴。在安裝、調試機器設備的過程中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安裝工程一切險可以保障機器設備在安裝、調試過程中,被保險人可能遭受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
安裝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第三者責任險,負責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經濟損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一)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具體內容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其除外責任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處主要是:(l)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三)保險期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裝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裝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的長短一般根據安裝工程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確定,但不得超出安裝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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