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一)
1.安全領導小組的不妥之處:成立了以安全員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領導小組。
改正:應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領導小組。
小組成員還應包括: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根據背景資料,項目部還需設置的標牌:安全紀律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無重大事故計時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牌;施工項目經理部組織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圖。
3.施工方案中錯誤之處及正確做法。
(1)錯誤之處:用15 t壓路機碾壓。
正確做法:宜采用12~18 t壓路機作初步穩定碾壓,混合料初步穩定后用大于18 t的壓路機碾壓,壓至表面平整、無明顯輪跡,且達到要求的壓實度。
(2)錯誤之處:出現局部少量偏差采用薄層補貼法進行找平。
正確做法:應采用挖補100 mm的方法再進行找平,嚴格遵守“寧高勿低,寧刨勿補”的原則。
4.不妥之處:項目部將施工組織設計分發給相關各方人員,以此作為技術交底并開始施工。
改正:施工技術交底包括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種交底的文字記錄,應有交底雙方簽認手續。
(二)
1.降水井點布置的不妥之處及正確的做法。
(1)不妥之處:采用單排井點降水。
正確做法:宜采用雙排線狀布置。
(2)不妥之處:井點管布置的位置。
正確做法:井點管應布置在基坑(槽)上口邊緣外1.0~1.5 m。
(3)不妥之處:井點自基坑(槽)端部的位置。
正確做法:井點自基坑(槽)端部再延伸10~15 m,以利降低水位。
2.降水深度不妥當。
改正:降水深度應大于0.5 m。
3.修改后的網絡進度圖如下圖所示。
(三)
1.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A公司不應當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分包;應當審核批準分包商編制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應當提供或驗證必要的安全物資、工具、設施、設備;應當確認分包商進場從業人員的資格。
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B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要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應認真貫徹執行工地的分部分項、分工種及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在施工期間必須接受總包方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對各自所處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安全防護設施、操作設施設備、工具等必須認真管理,發生問題和隱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實整改。
2.B公司處理軟弱土層基槽做法違反規范中的支撐應隨著挖土的加深及時安裝,在軟土或其他不穩定土層中,開始支撐的溝槽開挖深度不得超過1.0 m的規定。
3.法院不應當受理B公司的訴訟。
理由:分包合同中約定出現爭議后通過仲裁解決。
4.該分包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A公司不應當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分包。
5.該分包合同不應當繼續履行。
針對已完成工作量應當實際已經完成工程量來結算。
6.發生事故后B公司不應該支付合同總價的0.5%作為補償。
理由:合同無效。
(四)
1.事件1中項目部做法的錯誤之處及正確做法。
(I)錯誤之處:樹穴上大下小,上口徑比下口徑大15~20 cm。
正確做法:挖種植穴、槽應垂直下挖,穴槽壁要平滑,樹穴上下口徑大小要一致。
(2)錯誤之處:樹穴上口直徑與土球直徑接近。
正確做法:樹穴直徑應較土球直徑加大15~20 cm,深度加大10~15 cm。
(3)錯誤之處:挖出的表土和底土混合均勻后放置一邊備用。
正確做法:挖出的表土和底土、好土、壞土分別置放。
2.事件2中項目部更改設計的原因:樹位處地表下0.6 m處有頁巖,不符合深根性國槐
成長所必須的最低限度土層厚度的要求。
項目部和建設方口頭協商做法不妥之處:口頭協商。
正確做法:應書面協商,并辦理簽字手續,雙方加蓋公章,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方案。
3.事件3中的不妥之處,并改正。
(1)錯誤之處:樹木定植后第三天開始澆水。
正確做法:樹木定植后24 h內必須澆上第一遍水(頭水、壓水),水要澆透。
(2)錯誤之處:澆水三次之間,中耕一次。
正確做法:澆三水之間,都應中耕一次。
4.事件4中的驗收資料還有:栽植時間、栽植材料的質量。
(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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