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辦、局(集團公司),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及有關文件精神,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現就本市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制定以下辦法并通知如下: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對于取得房地產估價師等準入類職業資格(共10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對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共13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于取得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共9項,見附件)的人員,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其中,對于取得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一級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對于取得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二級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
四、其他
(一)對于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如企業法律顧問、質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咨詢師等),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三)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有序開展聘任工作。
(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特此通知。
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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