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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歷年真題4

發表時間:2013/7/30 10:20: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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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只有1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人括號內)

1.【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2.【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條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四)保證合約的履行;(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3.【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答案】ABD

【解析】C項中,變更5%以上的股權才需要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6.【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7.【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8.【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9.【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0.【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11.【答案】B。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12.【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13.【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進行每日稽核,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14.【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15.【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16.【答案】C

【解析】理事長的職權之一是檢查理事會的實施情況,但是只需要向理事會報告即可,不需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7.【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理事會無權任免副總經理。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18.【答案】A

【解析】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東大全的職能,董事會、總經理均無此職能。理事會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執行機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無此機構的設置。

19.【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l至2名。

20.【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2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22.【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延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23.【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24.【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25.【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26.【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報告、材料、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27.【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調整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在當日結算前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28.【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9.【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30.【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31.【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3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3.【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34.【答案】D

【解析】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35.【答案】A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范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36.【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要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37.【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38.【答案】C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情況表。

3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為非結算會員結算,應當簽結算協議。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二)保證金標準;(三)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四)風險管理措施;(五)結算流程;(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七)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八)協議變更和解除;(九)違約責任;(十)爭議處理方式;(十一)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4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41.【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42.【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

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注中說明。

43.【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一)人民幣9000萬元;(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6%。

4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45.【答案】A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期貨公司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的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46.【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可以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47.【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48.【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投資者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

49.【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0.【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51.【答案】A

【解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相關自律性組織依法對介紹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52.【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3.【答案】C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54.【答案】B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55.【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托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56.【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

57.【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58.【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近2年內應當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5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3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問在3年以上。

60.【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多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至少有2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選項的代碼填人括號內)

61.【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四)保證合約的履行;(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62.【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63.【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64.【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65.【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做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66.【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67.【答案】BC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68.【答案】AB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ABC三項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的特有內容,D項屬于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內容。

69.【答案】ABC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ABCD四項均屬于會員大會的職能。

70.【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71.【答案】AB

【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72.【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書;(二)股東會關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證明;(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73.【答案】ACD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74.【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客戶需要委托他人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事項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受托人及明確其受托權限,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并預留受托人簽字。

75.【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期貨公司或者營業部的經營管理、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等進行檢查:(一)詢問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查詢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四)檢查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交易、結算及財務等電腦系統。

76.【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77.【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78.【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并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對期貨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79.【答案]ABCD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ABCD四項均屬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

80.【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下列事項:(一)非結算會員名單及其變化情況;(二)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三)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所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1.【答案]AB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82.【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83.【答案】ABD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了該《辦法》的宗旨,即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范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84.【答案】ABCD

【解析】除了以上四項外,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還應當公開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85.【答案】A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后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86.【答案】AC

【解析】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87.【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制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并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

88.【答案】CD

【解析】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89.【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嚴禁從事以下行為:(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二)欺詐投資者;(三)內幕交易;(四)協助或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90.【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91.【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2.【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93.【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94.【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5.【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96.【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人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97.【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與會員資格相應的會員資格費或者交易席位,應當依法裁定不得轉讓該會員資格,但不得停止該會員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轉讓該交易席位。

98.【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99.【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

100.【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01.【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箕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102.【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交易所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造成期貨公司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3.【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公司未及時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

104.【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期貨公司依法或依約定強行平倉所發生的費用,由客戶承擔。

105.【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106.【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107.【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期貨合約交割期內,買方或者賣方客戶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代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代客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08.【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109.【答案】C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謹慎、勤勉地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控制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風險;建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風險隔離機制和保密制度,平等對待本公司客戶、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防范利益沖突,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110.【答案】AC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挪用客戶保證金;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111.【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AB項中,甲以違約起訴,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CD項中,甲以侵權起訴,依法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F市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侵權行為地。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12.【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ABCD四項共同構成表見代理。

113.【答案】B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以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114.【答案】D

【解析】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主體既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屬于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體。

115.【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11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117.【答案】A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118.【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19.【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120.【答案】AD

【解析】A選項中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D選項中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判斷是非題(本題共40個小題,每題0.5分,共20分。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21.【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122.【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123.【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124.【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125.【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126.【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127.【答案】B

【解析】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128.【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查處違規行為屬于期貨交易所的職責之一。

129.【答案】B

【解析】各專門委員會由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

130.【答案】B

【解析】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131,【答案】B

【解析】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132.【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133.【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13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關于變更負責人申請書和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135【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136.【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3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13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戶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客戶利益優先。

13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未按照規定將客戶保證金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的,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40.【答案】B

【解析】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后,應當在規定期間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應當及時在協會網站上公告。

141.【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14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143.【答案】B

【解析】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14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145.【答案】A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146.【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14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48.【答案】B

【解析】非結算會員的客戶出入金,只能通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14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15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151.【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152.【答案】B

【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153.【答案】B

【解析】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154.【答案】B

【解析】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155.【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并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156.【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157.【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158.【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159.【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1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四、不定項選擇題(本題共10個小題,每題2分,共2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有1個或者1個以上的選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的選項代碼填人括號內)

(一)

161.【答案】D

【解析】甲乙之間簽訂有書面委托協議,乙違反協議擅自買賣期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乙擅自處分行為又侵犯了甲對期貨的所有權,乙又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出現競合時,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請求賠償,故選D。

162.【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A期貨公司不具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本身是違法的,因此無權向乙追償。

163.【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規定,B符合題意。

164.【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

165.【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客戶資金不屬于期貨公司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

166.【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題中由于甲某與期貨公司的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

167.【答案】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68.【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169.【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本題中客戶具有過錯,期貨公司承擔費用后有權向客戶追償。

170.【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據此規定,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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