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題18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經營煤炭。股東是大雅公司以及莊某、石某。章程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三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一次性繳清全部出資。大雅公司將之前歸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凈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后作價500萬元用于出資,這部分資產實際交付給美森公司使用;莊某和石某以貨幣出資,公司成立時莊某實際支付了100萬元,石某實際支付了50萬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擔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趙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莊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趙某以現金出資50萬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但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趙某還領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紅利共10萬元,也參加了公司的股東會。
2012年開始,公司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莊某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給了其妻弟杜某。此時,趙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將其登記為股東,所以自己的50萬元當時是借款給美森公司的。白某稱美森公司無錢可還,還告訴趙某,為維持公司的經營,公司已經向甲、乙公司分別借款60萬元和40萬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萬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將原出資的資產中價值較大的部分逐漸轉入另一子公司美陽公司。對此,杜某、石某和趙某均不知情。
此時,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訴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張自己曾借款500萬元給美森公司,要求其償還。趙某、杜某及石某聞訊后也認為利益受損,要求美森公司返還出資或借款。
問題:
1.應如何評價美森公司成立時三個股東的出資行為及其法律效果?
2.趙某與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關系?為什么?
3.莊某是否可將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權進行轉讓?為什么?這種轉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讓白某將原來用作出資的資產轉移給美陽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以及大雅公司對美森公司的債權,應否得到受償?其受償順序如何?
6.趙某、杜某和石某的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們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六、(本題22分)
陳某轉讓一輛中巴車給王某但未辦過戶。王某為了運營,與明星汽運公司簽訂合同,明確掛靠該公司,王某每月向該公司交納500元,該公司為王某代交規費、代辦各種運營手續、保險等。明星汽運公司依約代王某向鴻運保險公司支付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機華某駕駛該中巴車致行人李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中巴車一方負全責,并出具事故認定書。但華某認為該事故認定書有問題,提出雖肇事車輛車速過快,但李某橫穿馬路沒有走人行橫道,對事故發生也負有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和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訴至F省N市J縣法院,要求王某、相關利害關系人向其賠付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案件審理中,王某提出其與明星汽運公司存在掛靠關系、明星汽運公司代王某向保險公司交納了該車的交強險費用、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橫穿馬路沒走人行橫道等事實;李某陳述了自己受傷、治療、誤工、請他人護理等事實。訴訟中,各利害關系人對上述事實看法不一。李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因誤工被扣誤工費、為就醫而支付交通費、請他人護理而支付護理費的書面證據。但李某聲稱治療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發票等不慎丟失,其向醫院收集這些證據遭拒絕。李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J縣法院拒絕。
在訴訟中,李某向J縣法院主張自己共花治療費36650元,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2000元。被告方僅認可治療費用15000元。J縣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在治療費方面支持了15000元。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
一審判決生效一個月后,李某聘請N市甲律師事務所張律師收集證據、代理本案的再審,并商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約定按協議標的額的35%收取律師費。經律師說服,醫院就李某治傷的相關診斷書、處方、藥費和治療費的支付情況出具了證明,李某據此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審申請并裁定再審。
再審中,李某提出增加賠付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張律師一定堅持該意見,律師將其寫入訴狀。
問題:
1.本案的被告是誰?簡要說明理由。
2.就本案相關事實,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否當然就具有證明力?簡要說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所依據的理由應當是什么?
5.再審法院應當按照什么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法院對李某增加的再審請求,應當如何處理?簡要說明理由。
6.根據律師執業規范,評價甲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行為,并簡要說明理由。
七、(本題24分)
材料一(案情):孫某與村委會達成在該村采砂的協議,期限為5年。孫某向甲市乙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采礦許可,該局向孫某發放采礦許可證,載明采礦的有效期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縣國土資源局通知孫某,根據甲市國土資源局日前發布的《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采砂的規定》,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再延續,被許可人應立即停止采砂行為,撤回采砂設施和設備。
孫某以與村委會協議未到期、投資未收回為由繼續開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延續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該局通知其許可證已失效,無法續期。
2015年11月20日,乙縣國土資源局接到舉報,得知孫某仍在采砂,以孫某未經批準非法采砂,違反《礦產資源法》為由,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孫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通知書,一并請求對《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采砂的規定》進行審查。
孫某為了解《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采砂的規定》內容,向甲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問題:
(一)結合材料一回答以下問題:
1.《行政許可法》對被許可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如何處理?
2.孫某一并審查的請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一并請求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3.行政訴訟中,如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應如何處理?
4.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性質作出判斷,并簡要比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點。
(二)結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總字數不得少于500字):
談談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和作用,以及處理公開與不公開關系的看法。
(責任編輯: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