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三:(20分)
某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施工招標,業主委托具有相應招標道理和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了招標文件和招標控制價。
該項目招標文件包括如下規定:
(1)招標人不組織項目現場勘查活動;
(2)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否則招標人拒絕回復;
(3)投標人報價時必須采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計價定額中分部分項工程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標準;
(4)招標人將聘請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在開標后評標前開展清標活動;
(5)投標人報價低于招標控制價幅度超過30%的,投標人在評標時須向評標委員會說明報價較低的理由,并提供證據;投標人不能說明理由,提供證據的,將認定為廢標;
在項目的投標及評標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投標人A為外地企業,對項目所在區域不熟悉,向招標人申請希望招標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勘查現場。
事件2:清標發現,投標人A和投標人B的總價和所有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相差相同的比例。
事件3:通過市場調查,工程量清單中某材料暫估單價與市場調查價格有較大偏差,為規避風險,投標人C在投標報價計算相關分布分項工程項目綜合單價時采用了該材料市場調查的實際價格。
事件4:評標委員會某成員認為投標人D與招標人曾經在多個項目上合作過,從有利于招標人的角度,建議優先選擇投標人D為中標候選人。
問題:1、請逐一分析項目招標文件包括的(1)—(5)項規定是否妥當,并分別說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標人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3、針對事件2,評標委員會應該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事件3中,投標人C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5、事件4中,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答案】
1.(1)妥當;《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人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因此招標人可以不組織項目現場踏勘。
(2)妥當;《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不妥當,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招標人不能要求投標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機消耗量標準。
(4)妥當,清標工作組應該由招標人選派或者邀請熟悉招標工程項目情況和招標投標程序、專業 水平和職業素質較高的專業人員組成,招標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或者監理單位組織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組成清標工作組。
(5)不妥當,不是低于招標控制價而是適用于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標底、成本的情況。《評標 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竟標,其投標應作為廢標處理。
2.事件1中,招標人的做法不妥當。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人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因此招標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勘查現場。
3.評標委員會應該把投標人A和B的投標文件做為廢標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圼規律性差異;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4.不妥當,暫估價不變動和更改。當招標人提供的其他項目清單中列示了材料暫估價時,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價格計算材料費,并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表現出來。
5.不妥當,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畝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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