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決策階段的工作內容
1.編報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擬建項目單位向國家提出的要求建設某一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輪廓設想。項目建議書的主要作用是推薦一個擬建項目,論述其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條件的可行性和獲利的可能性,供國家選擇并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視項目不同而有繁有簡,但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jù)。
(2)產品方案、擬建規(guī)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3)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xié)作關系和設備技術引進國別、廠商的初步分析。
(4)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設想。
(5)項目進度安排。
(6)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7)環(huán)境影響的初步評價。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按要求編制完成后,應根據(jù)建設規(guī)模和限額分報送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2.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是對工程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
(1)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內容。可行性研究應完成以工作內容:
1)進行市場研究,以解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問題;
2)進行工藝技術方案的研究,以解決項目建設的技術可行性問題;
3)進行財務和經濟分析,以解決項目建設的經濟合理性問題。
凡經可行性研究未通過的項目,不得進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編寫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就其內容來看,各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不盡相同,對一般工業(yè)項目而言,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概況及投資的必要性;
2)產品需求、價格預測及市場風險分析;
3)資源條件評價(對資源開發(fā)項目而言);
4)建設規(guī)模及產品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
5)建廠條件與廠址方案;
6)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
7)主要原材料、燃料供應;
8)總圖、運輸與公共輔助工程;
9)節(jié)能、節(jié)水措施;
10)環(huán)境影響評價;
11)勞動安全衛(wèi)生與消防;
12)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13)項目實施進度;
14)投資估算及融資方案;
15)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16)社會評價和風險分析;、
17)研究結論與建議。
3.項目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
(1)政府投資項目。對于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人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需要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還要嚴格審批其初步設計和概算;對于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則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國家將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非政府投資項目。對于企業(yè)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再進行投資決策性質的審批,區(qū)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
1)核準制。企業(yè)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時,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2)備案制。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yè)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由企業(yè)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實施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的項目,雖然政府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研究報告,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yè)不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了保證企業(yè)投資決策的質量,投資企業(yè)也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為擴大大型企業(yè)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對于基本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特大型企業(yè)集團,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時,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規(guī)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guī)劃中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需辦理備案手續(xù)。企業(yè)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guī)劃執(zhí)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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