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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師《工程計價》第五章第三節:工程總承包和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結算

發表時間:2018/1/23 10:33: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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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的結算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采用標準化的合同條件已為越來越多的項目業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目前,國際工程項目中常用的標準合同文件主要有: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系列合同條件、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編制的ICE合同及NEC合同(即《新工程合同條件》)、美國建筑師學會的AIA系列合同條件以及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的JCT合同等等。其中,FIDIC合同條件是國際工程項目承包中公認的標準合同條件,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下文就以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和結算的規定為例,介紹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的結算。

(一)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的調整

1.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范圍。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通過發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承包商應遵守并執行每項變更,除非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師并說明承包商無法取得變更所需的貨物(并附具體的證明資料)。接到此類通知后,工程師應取消、確認或修改原指示。每項變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內容的數量的改變(但此類改變不一定構成變更);

2)任何工程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

3)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

4)任何工程的刪減,但要交他人實施的工程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檢驗、鉆孔和其他檢驗和勘探工作;

6)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除非工程師發出指示或同意變更,承包商不得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

(2)工程變更的程序。

1)承包商提交建議書。如果工程師在發出任何變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議書,則承包商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如果承包商由于客觀原因不能遵守該變更指示,則應說明其不能遵守指示的理由;如果能夠遵守該變更指示,則應提交:

①對將要實施工程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

②承包商依據合同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做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書;

③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書。

2)工程師回復建議書。工程師在接到承包商的建議后,應盡快予以批準與否的回復,或者提出意見。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商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3)工程師發出變更指示。工程師發出的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都應要求承包商記錄實施變更所支出的費用,并且要求承包商應確認收到該指示。

4)實施變更。除非工程師另外作出指示或批準,每一項變更都應依據合同的規定進行計量和估價。

(3)變更估價。.

1)變更估價的原則。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變更指令實施變更工程后,往往會涉及對變更工程的估價問題。計算變更工程應適用的費率或價格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①變更工程的費宰或價格在合同中有規定的,則適用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或價格;

②變更工程的費宰或價格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中類似工程的費宰或價格;

③變更工程的費率或價格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合同中也沒有類似工程的,適用新的費率或價格。新的費率或價格應當根據實施該項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其他相關事項后得出。

2)工程刪減的估價。工程師發布刪減工程的變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程,合同價格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失,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刪減工程的估價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因工程刪減導致的變更,如果對其估價未能達成一致,承包商應就因該項刪減所導致的費用損失,立即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附相應的證明資料。工程師在接到通知后,應依據合同的規定與雙方協商后對此費用做出決定,并將該項費用加人合同價釋。但是,承包商因該項工程刪減所受的損失,應當滿足下列三項條件:①如果工程未被刪減時,該項費用本可以包含在中標合同價中;②該工程的刪減將導致(或已經導致)該項費用不構成合同價格的一部分;③任何替代工程的估價之中也沒有包含該項費用。

2.價格調整

(1)工程量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因工程量變更可以調整合同規定費率或價格的條件包括:

1)該部分工程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2)該部分工程工程量的變更與相對應費率的乘積超過了中標金額的0.01%;

3)由于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部分工程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

4)該部分工程不是合同中規定的“固定費率項目”。

(2)基準日后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以后,工程所在國的法律變化(包括新法的實施以及舊法的廢止或修改),以及有關該法律的司法解釋或官方解釋的變化,導致施工所需的工程費用發生增減的,合同價格應做出相應調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類在基準日期后所做的法律或解釋上的變化而導致了工期延誤和(或)產生額外費用,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并有權提出索賠,要求延長工期和(或)補償費用。

(3)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對于工期較長的合同,為了合理分擔市場價格波動對施工成本影響的風險,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價格調整的方法。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了價格調整的調價公式,我國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中也借鑒了該調價公式。

1)調價公式。業主應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應根據勞務、貨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費用的漲落進行調整,此調整根據調價公式(5.3.1)確定款額的增減。對于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調整的部分,其費用的任何漲落均不給予補償,并被視為已經包含在中標金額內。詞時規定,此調價公式不適用于基于實際費用或現行價格計算價值的工程。

2)費用指數的確定。價格調整時應使用數據調整表中規定的費用指數或參照價格。如果指數來源不明,則由工程師確定該指數或價格。為此,工程師應參照數據調整表中指定日期的指數值,盡管這些日期和指數值可能與基本費用指數不符。在獲得所有現行費用_指數之前,工程師應確定一個期中支付證書的臨時指數。當得到現行費用指數之后,相應地重新計算并作出調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則應選擇適用下列兩種指數或價格中對業主有利的指數或價格進行價格調整:①工程竣工時間期滿前第49天當天適用的每項指數或價格;②現行指數或價格。

3.索賠

(1)承包商的索賠。

1)承包商發出索賠通知。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的規定有權獲得任何竣工時間的延長和(或)任何額外付款,承包商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件或情況之日起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將不被延長,承包商無權獲得額外付款,而業主將被免除有關該項索賠的一切責任。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還應提交與引起該項索賠的事件或情況有關的其他任何通知,以及詳細的證明資料。

2)同期記錄的要求。承包商應在現場或工程師認可的另一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發出的索賠通知后,無須事先承認業主責任,可以檢查記錄的保持情況,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檢查所有這些記錄,如果工程師有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工程師的指示提供復印件。

3)承包商提交索賠報告。在承包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件或情況之日起42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議并由工程師批準的其他期限)內,承包商應當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充分詳細

的索賠報告,包括支持索賠的證明資料、要求延長的工期和(或)額外付款的全部詳細資料。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者情況具有連續影響,則:①上述充分詳細索賠報告應被視為中間的;②承包商應按月向業主提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的工期和(或)索賠款額,以及工程師可能合理要求的進一步詳細資料;③承包商應當在引起索賠的事件或者情況產生影響結束后28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議并由工程師批準的其他期限)內,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4)工程師的答復。在收到索賠報告或對以往索賠的任何進一步證明資料后42天(或工程師可能建議并經承包商認可的其他期限)內,工程師應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如果不批準承包商的索賠,則應當說明具體原因。工程師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任何必需的進一步的資料,但也仍應在上述時間內就該索賠給予原則性的答復。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證明資料不足以證明全部的索賠款額,承包商僅僅有權獲得已經被證明的那部分索賠。

工程師對承包商的索賠做出決定時,應當與業主、承包商協商并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工程師應按照合同規定在適當考慮到所有有關情況后做出公正的決定。

(2)業主的索賠。

1)業主發出索賠通知。如果業主認為根據合同的規定有權獲得某些款項和(或)要求延長缺陷通知期,業主或工程師應盡快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并附詳細情況的說明。如果是要求延長缺陷通知期,則應在缺陷通知期屆滿前發出。索賠通知所附的詳細說明中,應包括業主索賠所依據的合同條款以及索賠款額(或)缺陷通知期延期的證明資料。如果是由于業主向承包商提供水、電、燃氣、材料、設備以及服務的話,則業主或工程師無須發出上述通知。

2)工程師的決定。索賠通知發出后,工程師應決定業主有權獲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額和(或)給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長。工程師做出決定時,應當與業主、承包商協商并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工程師應按照合同規定在適當考慮到所有有關情況后做出公正的決定。

3)索賠款的扣除。業主的索賠款應在合同價格和支付證書中扣除。業主僅有權從支付證書中已經確定的數額中抵銷或扣除,業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賠。

(二)國際工程合同價款的結算

1.預付款

(1)預付款的支付條件及時間。預付款總額、分期預付的次數與時間以及適用的貨幣與比例應依照投標函附錄中的相關規定,如果業主沒有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預付款保函或者投標菡附錄中沒有規定預付款總額,則預付款條款不再適用。

在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申請進度款支付的報表,并且業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履約保證和預付款保函后,工程師應為第一筆分期付款頒發一份期中支付證書。首次分期預付款額的支付時間是在中標函頒發之日起42天內,或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履約保證和預付款保函之日起21天內,二者中以較晚者為準。

(2)預付款的償還。預付款應在支付證書中按百分比扣減的方式償還。如果在投標函附錄中沒有注明預付款扣減的百分比,則按照下面的方法扣減:

1)當期中支付證書的累計總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與償還)超過中標合同價(減去暫定金額)的10.%時開始扣減;

2)按照預付款的貨幣的種類及其比例,分期從每份支付證書中的數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與償還)中扣除25%,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

在預付款完全償還之前,承包商應保證預付款保函一直有效,但該預付款保函的總額應隨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證書中所償還的數額逐步沖抵而減少。如果在該保函截止日期前28天預付款還未完全償還,則承包商應該相應的延長預付款保函的期限,直到預付款完全償還。

2.工程材料和設備款的預支

由于FIDIC合同條件是針對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的單價合同編制的,因此對于承包商采購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合同通用條款規定,期中支付證書中應包括一筆金額,用于預支已運至現場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款額,當此類材料和設備的合同價值已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時,再將預支款項從當期進度款中扣除。

(1)預支的條件。

1)對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已經完整保存了各種記錄,包括有關設備和材料的訂單、收據、價格及用途等,并且可供隨時檢查;承包商提交了購買材料和設備并將其運至現場的費用報表,并附相關的證明文件。

2)對材料和設備的要求。投標函附錄中該類材料和設備根據其付款方式不同分別列明,分為裝運后付款和運至現場后付款兩類:.

①對于裝運后付款的材料和設備,要求其已經運至工程所在國,并正在運往現場的途中;并且此類材料和設備是清潔裝船提單或其他裝運證明中聲明的。該提單或證明,與運輸費和保險費的支付證明,以及其他工程師要求提供的文件已經全部提交給工程師。此外,承包商還應提交由業主接受的銀行并按業主規定的格式開具的無條件銀行保函(保函的金額應等于根據應付的預支總額),該保函的有效期應一直持續到此類材料和設備運至現場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采取防護措施為止。②對于運至現場后付款的材料和設備,要求此類材料和設備已經運至現場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已經采取了防護措施。

(2)材料和設備款的預支。工程師確認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符合預支條件后,應當根據審查承包商提交的相關文件確定此類材料和設備的實際費用(包括運至現場的費用),期中支付證書中應增加的款額為該費用的80%。

(3)預支材料和設備款的扣還。當已預付款項的材料和設備用于永久工程,并且構成永久工程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后,工程師應當從承包商到期應得款內扣除預支的款項,扣除金額與預支金額的數額相等。

3.進度款的支付

(1)工程計量。

1)計量程序。當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計量時,應向承包商的代表發出通知。承包商的代表應自行參加或派人協助工程師進行計量并提供工程師所要求的全部詳細資料。如果承包商未能參加或派人參加,則工程師的計量結果應被視為準確無誤,承包商應認可該計量結果。

任何永久工程由工程師進行計量并記錄,如果工程師通知承包商參加計量的,承包商應當參加,在就計量結果與工程師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當在計量記錄上簽字。如果承包商沒有按要求參加計量,則工程師的計量記錄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并已被承包商接受。

如果承包商參加計量后不同意計量結果,或者不簽字表示同意,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并說明計量記錄中被認為不準確的各個方面。在接到此類通知后,工程師應復查此類記錄,或予以確認或予以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對計量記錄進行審査后14天內未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則認為工程師的計量記錄是準確的并已被承包商接受。

2)計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無論工程所在地慣例如何,對每部分永久工程的計量應以實際完成的凈值進行,計量方法應符合工程量清單或其他適用的明細表中的規定。

(2)承包商申請期中支付證書。在每個月的月末,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向工程師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報表,詳細說明承包商認為自己應得到的款額,并附具各項證明文件,包括當月工程進度報告。支付報表的內容包括:

1)本月實際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其他項目的應付款額(包括變更,但不包括以下所'列各項款額);

2)法規變化和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而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3)作為保留金減扣的任何款額;

4)預付款的支付和償還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

5)承包商采購用于為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應預付和減扣的款額;

6)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和減扣的款額(如索賠款);

7)對所有以前的支付證書中修正的款額的扣除。

(3)工程師簽發期中支付證書。

1)期中支付證書的簽發。在業主收到并批準承包商的履約保證之后,工程師不得開

具任何支付證書或支付承包商任何款項。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申請報表和證明文件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業主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列出應支付承包商的金額,并提交詳細證明資料。,

但是,在頒發工程的接收證書之前,若期中支付證書中的數額在扣除保留金等應扣款額之后,其凈值小于投標函附錄中規定的期中支付證書的最低限額,則工程師可以不開具期中支付證書,該款項轉至下月支付,同時應通知承包商。

2)期中支付證書的扣發。除以下情形外,期中支付證書不得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扣發:

①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貨物或已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則可扣發相應的修復或

重置的費用,直至修正或重置工作完成;'

②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承包商,則可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承包商履行該工作或義務。

3)期中支付證書的修正。工程師可在任何期中支付證書中對任何以前的期中支付證書給予恰當的改正或修正。簽發支付證書不應被視為是工程師對相關工作的接受、批準或同意。

(4)業主支付。業主應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報表及證明文件之日起56天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中開具的款額支付給承包商。如果承包商不能按時收到業主的付款,承包商有權就未付款額從業主應當支付之日起,按月計算復利,收取延誤支付期間的融資費。

4.竣工結算

(1)提交竣工報表。在收到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提交竣工報表一式6份,并附具各項證明文件。竣工報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截止到工程接收證書中注明的日期為止,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程的價值;

2)承包商認為到期應支付給他的其他款項;

3)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其他估算額,該項估算額應在此竣工報表中單獨列出。

(2)工程師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在收到承包商的報表和證明文件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業主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列出他認為應支付承包商的金額,并提交詳細證明資料。

5.保留金

(1)保留金的扣留。承包商在其投標書附錄中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確認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額。在國際工程實踐中,每次期中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2.5%?5%。

工程師每次簽發期中支付證書時,用當月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的應得款額加上因基準日后法規變化和物價波動的調整價款,乘以合同約定的保留金的百分比,作為本次支付時應扣留的保留金,直至累計扣至合同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額為止。

(2)保留金的返還。

1)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返還。當整個工程接收證書簽發后,保留金的一半應由工程師開具證書,并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部分工程,則返還金額按下式計算:

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5.3.2)上式中,計算合同估算價值時,不考慮因基準日之后法規變化和物價波動引起的任何調整。

2)在工程的最后一個缺陷通知期期滿后,保留金的余額應立即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限于一個區段或部分工程,則在該區段或部分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期滿后,再返還相應區段或部分工程的保留金的40%,計算方法與公式(5.3.2)相同。

但是,如果在返還保留金時,承包商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工程師有權在此類工作完成之前扣發與完成工作所需費用相應的保留金余額。

6.最終結算

(1)承包商提交最終報表。在工程的最后一個缺陷通知期結束后28天內,工程師應當簽發履約證書。在頒發履約證書56天內,承包商應按照工程師規定的格式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一式6份,并附各項證明文件。最終報表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價值;

2)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或其他規定應進一步支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如果工程師對該最終報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有異議,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合理要求提交進一步的補充資料,并就雙方所達成的一致意見對最終報表草案進行修改。隨后,承包商應按雙方商定的內容編制最終報表,并向工程師提交。

如果工程師和承包商對最終報表草案存在爭議,工程師應先就最終報表中無爭議的部分向業主開具一份期中支付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進行解 決,承包商隨后應根據爭議解決的結果,編制一份最終報表提交給業主,同時將副本抄送 工程師。

(2)承包商提交結清單。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商還應提交一份書面的結清單,確認最終報表的.總額為根據或參照合同應支付給他的所有款項的全部和最終的結算額。該結漬單可注明,只有在全部合同款余額得到支付且履約保證退還給承包商當日起,該結清單才能生效。’

(3)簽發最終支付證書。在收到最終報表及書面結清單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業主發出一份最終支付證書。最終支付證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1)最終應支付的金額;.

2)在對業主以前支付的全部款額與業主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加以核算后,業主還應支付給承每商,或承包商還應退回給業主的余額。

如果承包商未按期申請最終支付證書,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請。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內提交申請,工程師可自行合理決定最終支付金額并簽發相應的最終支付證書。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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