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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第二章知識點:合同法

發表時間:2017/11/16 9:06:5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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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后,才開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待手續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1)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

2)純獲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只需獲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擔任何義務的合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

3)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是否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態度。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對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是《合同法》針對表見代理情形所做出的規定。所謂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在通過表見代理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相對人無過錯,即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義務知道)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時,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就成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如果確實存在充分、正當的理由并足以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效,即無權代理人通過其表見代理行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是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應當被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權代理人,他們有資格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民事行為而不需要獲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門授權,其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自己訂立合同時超越其代表(代理)權限,仍然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通過合同處分財產(如贈與、轉讓、抵押、留置等)是常見的財產處分方式。當事人對財產享有處分權是通過合同處分財產的必要條件。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無效合同通常有兩種情形,即整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1)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某些情況下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所負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責條款所產生的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權性,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則該免責條款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勺兏?、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根據其意思,若主張合同有效,則合同有效;若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若主張合同變更,則合同可以變更。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

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于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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