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標
1.投標規定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如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相關投標均無效。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如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其投標無效。
2.屬于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①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②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③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④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⑤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弄虛作假。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如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投標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包括: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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