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
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高速事項
(一)物價波動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約定,如沒有約定,單價變化超過5%的,超過部分進行調整。
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主要適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價格調整公式
(2)權重的調整
雙方協商
(3)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包人原因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由于承包人原因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主要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1)人工單價的調整
人工單價發生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相關部門或相關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2)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
(二)暫估價
1.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
2.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按照前述工程變更事件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確定專業工程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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