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 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 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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