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例(1) 或例(2) 這兩個具體的推理內容抽出,就可以分別得到下面兩個推理形式:
推理形式(1) : 如果p ,那么q ;非q ,所以,非p
推理形式(2) : S1是P S2是P S3是P S1、S2、S3都是S 所以,所有的S 是P 在推理形式(1) 中,我們用“p ”、“q ”這兩個判斷變項,分別代替兩個具體判斷;在推理形式(2) 中,我們用“S1”、“S2”、“S3”、“S ”與“P ”這些概念變項,分別代替五個具體概念。 推理形式是包括概念變項或判斷變項的一組判斷形式。
人們通常從兩個方面來考察推理: (1) 前提是否真實,也就是前提判斷的內容是否符合事實,這是由實踐和各門具體科學解決的問題。 (2) 推理形式是否正確,也就是推理的邏輯形式即推理的形式結構是否符合思維的規律和規則。這是邏輯學著重研究的問題。 邏輯學制定出一系列規則,保證推理形式正確,以便從既定的前提出發,合乎邏輯地推出一定的結論。一個推理,只有在形式上是正確的,即合乎邏輯地推出結論,才是有效的。這里所說的推理的有效性、正確性和合乎邏輯性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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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