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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廣告市場監管管理制度
1、《廣告法》特點概括如下:(1)調整對象主要是商業廣告(2)針對性和可操作性(3)不斷補充和完善的靈活性(4)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和連帶性
2、廣告市場的準入是指:單位或個人經營廣告業務,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企業登記注冊申請,經審批核準發照、取得法人資格或營業資格后,方能進入廣告市場、從事廣告經營活動。
3、廣告從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一)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單位(二)堅硬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三)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
4、廣告監督管理主要制度:(一)廣告監測制度(二)廣告審查員制度(三)違法廣告公告制度(四)暫停發布制度(五)行政告誡制度(六)違法廣告案情通報制度
5、廣告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一)廣告經營許可證審批(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三)戶外廣告登記(四)煙草廣告審批(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
6、常見的廣告違法行為表現及處罰:(一)發布虛假廣告(二)發布其他禁止性廣告(三)廣告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四)發布新聞形式廣告(五)非法經營廣告(六)不履行廣告證明和廣告審查管理制度
7、違法行為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要求或超出現行法律所允許范圍的危害社會的活動。
8、行政處罰的方式:停止發布廣告,公正更正;停業整頓;吊銷營業證照;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第十二章 對重點商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1、須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審批的廣告:(一)戶外廣告(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三)煙草廣告
2、其他重點監督廣告:(一)食品廣告(二)酒類廣告(三)化妝品廣告(四)房地產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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