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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的歷史
廣告法是調整廣告活動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者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美國早在1911年就頒布了《普令泰因克廣告法案》。1975年,美國廣播事業協會訂立了《美國電視廣告規范》,為行業自律規范。英國很早也制定了廣告法規,主要有《廣告法》、《醫藥治療廣告標準法典》、《銷售促進法典》等。法國于1968年制定《消費者價格表示法》、《防止不正當行為表示法》、《禁止附帶贈品銷售法》等有關法律,對廣告活動中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嚴格限制,使廣告活動能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1963年國際商會通過了《國際商業廣告從業準則》,此準則在丹麥、希臘、瑞士等國家作為法律依據而執行。在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也較早發布了各類廣告法規,以臺灣省為例,截1U980年,已有各種廣告法規40個以上。
在我國,廣告法規起步較晚,廣告法規的建立健全則是近十幾年的事情。1982年6月,國務院頒布《廣告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廣告管理條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從而使我國的廣告業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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