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狹義的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 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 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 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頒布后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在《安全生 產許可條例》 2003 年 11 月 12 日國務院第 28 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 年 2 月 1 日實行。 于 自 屬行政法規。 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企業安全生產的準入制度, 是強化安全生產源頭 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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