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施工現場
第1條 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員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第2條 電工、焊工、司爐工、爆破工,起重機司機、打樁機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3條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人口要有防護棚或其它隔離設施。距地面3m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4條 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第5條 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第6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危險地區,要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7條 工地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得大于3%。鐵軌終點應有車擋,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釣要完好可靠。
第8條 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距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
第9條 調配酸溶液,應先將酸緩慢的注入水中,攪拌均勻,嚴禁將水倒入酸中。貯存酸液的容器應加蓋和設有標志。
第10條 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女工在懷孕期間對原工作不能勝任時,根據醫生的證明,應調換輕便工作。
第二節 機電設備
第11條 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第12條 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13條 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14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并設置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15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第16條 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第17條 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 | 1千伏以下 | 1~20KV | 35~110KV | 154KV | 220KV |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m) | 1.5 | 2 | 4 | 5 | 6 |
第18條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第19條 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20條 X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第21條 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進行定期體檢。
第三節 高空作業
第22條 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23條 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24條 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5條 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26條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擋間距以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第27條 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析條、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第28條 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籃、吊裝物上下。
第四節 季節施工
第29條 暴雨臺風前后,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第30條 高層建筑、煙囪、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31條 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造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第32條 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工作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第33條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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