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二
農民陳某進城打工,發現一張“招工告示”,稱“某個體磚廠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獎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區某鄉村的磚廠,與老板王某洽談。王某拿出的勞動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員傷亡廠方概不負責。”陳某沒有多想就簽了合同。一個月后,陳某在挖土時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傷,喪失了勞動能力。王某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寫明“受雇人員傷亡廠方概不負責”為由,不同意對陳某進行補償。
根據案情,試分析如下問題。
1.分析事故的性質及責任?
2.應用《安全生產法》對事故進行剖析?
3.分析本事故案例的典型意義?
答題要點;
1.這是一起典型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與從業人員簽訂“生死合同”,逃避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案例。“生死合同”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含有“工傷概不負責”等內容,旨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避應該承擔的對從業人員的賠償責任的協議。實踐中,簽訂這類協議的主要是建筑、采礦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單位。這類企業勞動保護條件差、隱患多、設施不全,生產中極易發生傷亡事故。因此,有的生產經營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利用從業人員急于就業的心理,不依法與其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要求“工傷自理”。這種“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推得一千二凈,嚴重損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是二種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以及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
2.《安全生產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死合同”正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而簽訂的協議,其內容直接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詐、威脅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協商的結果。該案中的個體磚廠利用陳某急于工作的心理,與陳某簽訂含有“受雇人員傷亡廠方概不負責”條款的協議,顯然是一種“生死合同”,。屬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超,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陳某雖然與磚廠簽訂了含有“受雇人員傷亡廠方概不負責”條款的勞動合同,但這一人身傷害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減輕磚廠的賠償責任。因此,陳某既可直接向磚廠所有人王某請求賠償,也可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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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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