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具體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以及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制組織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和《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選擇其一。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
第四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采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五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考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第六條 已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考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七條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已評聘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經過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安全工程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或登錄指定網址報名。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
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官方通知:應急管理部發布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考試實施辦法等意見通知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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