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貨物的出口銷售或價格不應受到某些條件或因素的影響,由于這些條件或因素,導致該貨物的價格無法確定。
③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因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夠被合理確定。
④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不影響價格
若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下列任一款價格相近,則視為無影響:
若不能證明,則視為特殊關系影響了成交價格。
2.相同及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
在進口貨物非因銷售引起或銷售不能符合成交價格須滿足的條件時采用。
含義——采用與被估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及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被估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
3.倒扣價格法
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第一環節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來估定完稅價格。
“第一環節”是指有關貨物進口后進行的第一次轉售,且轉售者與境內買方之間不能有特殊關系。
(1)上述的銷售價格應具備的條件
(2)倒扣價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3)倒扣價格方法的倒扣項目
4.計算價格法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是指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根據公平、統一、客觀的估價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二)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如下圖所示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3.郵運貨物運費:其郵費即為運保費
4.邊境口岸運費:以境外邊境口岸價格的1%計算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一)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包括貨物運至輸出地點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三)不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稅收、費用
(四)出口貨物其他估價方法
四、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一)價格質疑程序——為了核實成交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二)價格磋商程序(沒有成交價格或明顯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的情況可直接進入價格磋商程序)適用于除成交價格以外的估價方法
不用進行(一)、(二)程序而由海關直接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情況: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總額在人
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五、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時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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