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水平測試考試簡介
報關水平測試是中國報關協會對參試人員的報關基礎知識及報關業務技能水平進行的綜合評價與定量分析。
一、測試目標
為企業選人,用人和職業院校后備人才培養工作提供客觀,量化的標準,加強報關行業自律,提升報關從業人員職業素養,提高報關質量。
二、測試對象
(一)擬從事報關職業的院校學生和社會人員;
(二)已從事報關職業但未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中國報關協會成立報關水平測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測試工作進行決策、指導。委員會由中國報關協會、海關總署有關司局、部分地方報關協會、企業會員單位代表組成;委員會主任由中國報關協會主管會長擔任。
(二)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組。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測試的事務性工作。辦公室設在中國報關協會培訓部,主任由中國報關協會培訓部主任擔任。專家組作為委員會的智囊機構,負責測試的技術性工作。專家組由協會、海關、企業和院校專家組成,專家組組長由委員會選聘。
(三)依托各地方報關協會設立考區,負責所在地區測試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依托相關院校、培訓機構設立考點,負責所在地區測試的考務組織工作。
中國報關協會報關水平測試辦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報關行業自律,提升報關從業人員職業素養,提高報關質量,服務企業選人、用人和職業院校后備人才培養工作,根據中國報關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水平測試,是中國報關協會對參試人員報關基礎知識及報關業務技能水平進行的綜合評價與定量分析。
報關水平測試依據《報關服務作業規范》、《報關服務質量要求》等行業標準,按照《報關水平測試大綱》要求,設置測試標準和測試要素并對參試者頒發“報關水平測試成績分析報告書”。
第三條中國報關協會成立報關水平測試工作委員會,對測試工作進行決策、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實施測試工作。
地方報關協會負責所在地區報關水平測試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報關水平測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自愿參加、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測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報關水平測試收費參照相關考試、測試的標準確定。
第五條測試內容分為以下兩部分:
(一)報關基礎知識,主要包括對外貿易及對外貿易管理、海關及海關管理、報關及報關管理等基礎知識;
(二)報關業務技能,主要包括進出境報關、保稅加工報備報核、商品歸類、報關單填制、報關核算等基本技能。
第六條 測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整。測試前6個月對外發布公告及測試大綱。
第七條 報名參加測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港澳居民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
(三)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高中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包括高中、中專、技校、職高的應屆畢業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測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刑事犯罪受過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處理的;
(三)在測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宣布測試結果無效的。
第九條 測試采取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方式。
經網上報名成功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從網上打印準考證。
考生憑準考證參加測試。
第十條 測試結束后2個月內發布測試結果。
第十一條 考生應當自測試結果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考試點申領“報關水平測試成績分析報告書”。
第十二條 考生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測試結果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后,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三條 申領“報關水平測試成績分析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件;
(二)準考證。
第十四條 “報關水平測試成績分析報告書”由中國報關協會統一制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3年。
第十五條“報關水平測試成績分析報告書”在有效期內損毀、遺失的,可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考生以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為參加測試的,經查實應當宣布測試結果無效,并收回已頒發的“報關水平測試成績分析報告書”。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不再參加報關水平測試。
第十八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測評評估制度,充分吸納報關企業、有關院校意見,調整完善測評方法和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報關水平測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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